海西实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01.08.2017  16:52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追责。”这是近日印发实施的《海西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中的一项内容。实施办法的印发意味着我州党政领导干部在与生态环境、资源开发有关的工作中,如果造成严重破坏和恶劣影响,无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退休都将被严格追责。

  实施办法规定,全州乡(镇、街道)以上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以及工作部门有关机构领导人员,在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中,如果违背自然生态规律和科学发展要求,违反有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政策、法律法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都将被追究责任。

  实施办法明确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明晰了责任主体,细化了追责情形,针对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决策、执行、监管中可能出现的不作为、乱作为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突出问题,确定了4类责任主体的31种具体责任追究情形。实施办法同时明确了党政领导干部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形式、规范了追责程序,追责形式有通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将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实施办法规定,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要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班子综合研判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乡(镇、街道)以上党委、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和工作部门有关机构领导人员受到责任追究的,在本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单位(地区),领导班子也不得评为优秀领导班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