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物业出新规 停车费将有据可依

03.07.2019  09:58

  青海新闻网·青海新闻客户端讯 近日,海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文(东发改价格【2019】401号),对平安区住宅物业服务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了规范,并于6月27日召开该区物业公司经理、业主代表80余人参加的价格政策解释会,对新规文件精神进行详细解读。新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新规定指出,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及前期物业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要求,自主选择住宅物业服务星级,由低到高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五个服务星级服务标准;按照质价相符、优质优价原则,物业企业服务星级越高则收费标准越高。同时,公共区域内因“跑冒滴漏”造成的水电差损由业主分摊,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及时公布差损及分摊情况,据实收取;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优质优价,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新规定明确,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在小区地上停车位停车,按50元每辆、月收取;业主在小区地下停车位停车,按90元每辆、月收取;临时进入小区的外来机动车在小区停放的,半小时以内不收费,超过半小时,临时占用地上停车位停车,按4元每辆、次收取,过夜停放按8元每辆、次收取;临时占用地下停车位停车,按5元每辆、次收取,过夜按10元每辆、次收取。以上收费标准为上限标准,不得上浮,可下浮。

  同时,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拥有车库、车位的业主,不得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但业主应缴纳停车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专有部分占总面积过半的业主且占总人口数过半的业主协商确定,也可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一并约定。对进入小区执行公务等特种车辆以及提供配送、搬家、维修等服务的车辆,免收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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