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布201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11.11.2019  10:01

  为引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作用,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调查分析2014年至2018年全省工资增长率、劳动生产率增长率、城镇居民消费价格增长率等情况的基础上,测算并发布我省201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以指导全省各类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准,我省2018年企业职工工资货币性增长预警线(上线)为12%,即凡经济效益增长较快的企业,可以在上线以内合理确定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企业职工工资货币增长基准线(中线)为7%,即凡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参照基准线合理确定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企业职工工资货币增长最低线(下线)为3%,即凡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可参照下线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职工工资为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我省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国有企业要严格依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关于工资效益联动的要求,根据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2019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已达到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及以上的,年度工资增长不得超过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增长应与职工平均工资保持合理关系,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确定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当年本企业经济效益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国有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将认真做好2019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贯彻实施和管理工作,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工资管理政策规定,引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作用。(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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