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二拆四”获刑4年否认炒作郭美美

19.11.2014  13:15
核心提示:  昨天上午9点30分,北京市朝阳人民法院对网络推手杨秀宇(网名立二拆四)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人杨秀宇、卢梅,被告单位尔玛天仙公司、尔玛互动公司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杨秀宇一

  昨天上午9点30分,北京市朝阳人民法院对网络推手杨秀宇(网名立二拆四)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人杨秀宇、卢梅,被告单位尔玛天仙公司、尔玛互动公司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杨秀宇一审获刑4年,罚金15万元;判处卢梅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罚金3万元;尔玛天仙公司被判罚金50万元;尔玛互动公司被判罚金20万元。杨秀宇当庭表示不上诉。

  杨秀宇是吉林省人,大学文化,案发前是北京尔玛天仙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策划总监,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卢梅则分别是这两家公司的媒介部主管、客户经理。

  昨天上午9点30分,杨秀宇、卢梅被法警带进法庭,在进入法庭之后杨秀宇一直面带微笑,杨秀宇还快速看一眼旁听席上的媒体镜头,卢梅虽然也面带微笑,但却一直低着头,随后审判长开始宣判。

  朝阳法院认为,尔玛天仙公司、尔玛互动公司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杨秀宇作为尔玛天仙公司及尔玛互动公司主要负责人,指挥、策划并直接实施非法经营活动,卢梅直接参与实施了尔玛互动公司的非法经营活动。尔玛天仙公司、尔玛互动公司、杨秀宇、卢梅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鉴于杨秀宇、卢梅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朝阳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尔玛天仙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尔玛互动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杨秀宇作为尔玛天仙公司直接负责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作为尔玛互动公司直接负责人,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罚金人民币15万元。卢梅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3万元。

  对于判决结果,杨秀宇和卢梅均表示不上诉。

  对话庭审法官

  不提郭美美是因检方未指控

  北青报记者:与秦火火案不同的是,刚刚宣判的杨秀宇案,被告除了杨秀宇和卢梅之外,还有尔玛天仙和尔玛互动两个公司,最终上述两个公司均被判处罚金,能不能先来介绍一下什么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有哪些特点?

  朝阳法院法官:被告单位尔玛天仙公司、尔玛互动公司,被告人杨秀宇、卢梅非法经营一案是一起单位犯罪案件。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北青报记者:本案的量刑都考虑了哪些因素?本案是如何量刑的呢?

  法官:在量刑方面,两被告单位不存在法定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杨秀宇、卢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卢梅在尔玛互动公司的犯罪活动中,在被告人杨秀宇的授意和指使下直接负责沟通删帖的细节,具体落实联系赵玉科等人从事删帖的行为,其在共同犯罪中系重要的实行者,不能认定为从犯。

  北青报记者:媒体报道中曾提到杨秀宇是郭美美事件的幕后推手,为什么判决中没有提?

  法官:这是因为公诉机关在指控中未涉及上述事实。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也注意到部分媒体在报道时称杨秀宇系“郭美美”幕后推手,此外报道中还提及其炒作的其他热门网络事件,如“别针换别墅”。但公诉机关没有指控的事实,法院不会主动调查核实、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辩驳

  否认是郭美美幕后推手

  此前曾有多家媒体报道,杨秀宇疑是“网络炫富女”郭美美的幕后推手。2011年6月20日,郭美美在新浪微博等网站公然炫耀其奢华生活,并称自己是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而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

  媒体报道称,不论是炒作郭美美的红十字会商业经理身份,还是炒作“2.6亿赌债”,以及为郭美美量身定制的网络电影《我叫郭美美》,这些炒作背后的推手疑是杨秀宇。2012年,郭美美突然在其微博发布了一段漏洞百出的英文,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据了解,该段英文出自杨秀宇之手。

  对此,杨秀宇在昨天接受媒体采访时当场予以否认。他说,郭美美的很多炒作事件他并不是幕后推手。网上流传的那张他跟郭美美的合影,是他们一起录制节目时拍的,很多人凭借这张照片就以为他们有什么关系,但他跟郭美美只是认识。“如果非要说我帮她炒作,我只帮她策划了那一条英文微博,那段英文微博是我写的。

  此外,在昨天法院认定的事实中,也并未提及郭美美。对此,本案的主审法官贾丽英解释说,案件审理过程中,他们也注意到部分媒体在报道时称杨秀宇系郭美美幕后推手,此外报道中还提及其炒作的其他热门网络事件,如“别针换别墅”。但公诉机关在指控中未涉及上述事实。

  贾丽英介绍说,公诉机关没有指控的事实,法院不会主动调查核实、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对话“立二拆四

  杨秀宇:我原来以为会判三年以下

  北青报记者:有没有想过是如何一步步走到今天的?

  杨秀宇:起初我的炒作还是追寻正能量和真善美的,比如我曾经炒作过的“天仙妹妹”等一系列人物和事件。此前我也是一个普通的网民,但因为炒作和策划了不少事情,名利双收,所以整个人就骄傲起来。我并没有主动去犯罪,而是社会环境推动着我去这么干,我也是为了生存。现在网民的口味“越来越重”,大家都喜欢看八卦,喜欢追腥逐臭,这是现在的时代所趋。

  北青报记者:对于4年刑期你怎么看?

  杨秀宇:有些重,我原来以为会判三年以下的,4年刑期对我的打击很大。

  北青报记者:有没有什么想对自己的家人说的?

  杨秀宇:我家里还有70多岁的母亲,在我入狱前,她的眼睛刚动完手术;我的孩子也还很小,现在才1岁多。我希望自己的家人多保重身体,爱人带好孩子。

  北青报记者:以后出来了打算做什么?

  杨秀宇:从某种意义上说我是那个时代的第一代网络推手,我觉得自己对网络营销还是有些想法跟见解的,我在监狱里服刑这段期间我会把这些想法整理出来,以后可能会写一本相关方面的书。我也会继续从事网络营销这个行业,但是我不会再虚构炒作,而是会做一些常规性的营销活动,搞一些宣传社会正能量的报道。

  北青报记者:知道郭美美被抓了吗,你跟她有什么关系?

  杨秀宇:知道了。很多人说我是她的幕后推手,但她的很多事件并不是我炒作的。网上流传的那张我跟她的合影,是我们一起录节目时拍的,很多人凭借这张照片就以为我们有什么关系,但我跟她只是认识。如果非要说我帮她炒作,我只帮她策划了一条英文微博,那个微博也是我编的。

  起底“立二拆四

  造谣 炒作 有偿删帖

  策划“僧人船震

  根据法院判决书,杨秀宇策划炒作了数起网络新闻事件,这其中就包括网络上流传甚广的“干爹888万带我包机伦敦看奥运”、“僧人后海船震门”等事件。

  2011年10月,杨秀宇代表尔玛天仙公司与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文化公司)签订网络推广合同,约定由被告单位尔玛天仙公司有偿为某文化公司旗下画家安某某进行炒作,以此提高安某某书画作品的价值。被告人杨秀宇根据安某某平时喜欢穿僧服并自称居士的特点,策划并拍摄了安某某穿着僧服与女模特在后海的游船上吃饭、喝酒,并由两名女模特搀扶下船的所谓“和尚船震”的视频,并将视频以真实事件的形式上传至优酷等国内视频网站。尔玛天仙公司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7万余元。

  “干爹888万带我包机伦敦看奥运”事件

  2012年4月,杨秀宇代表尔玛天仙公司与北京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旅游公司)签订网络推广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单位尔玛天仙公司有偿为某旅游公司“2012伦敦奥运888万元奢华游”项目进行网络推广。杨秀宇提出包装一个炫富美女来作为炒作事件的主题,同时与某旅游公司的服务内容结合在一起。

  随后,杨秀宇选择女模特巫某(化名“杨紫璐”)假扮成炫富女,利用“杨紫璐”的个人微博在互联网上发布“干爹888万带我包机看伦敦奥运”等虚假图片和信息,从而引起网民的关注,后被告人杨秀宇又使用“杨紫璐”的微博账户发布一系列的炫富微博,以达到为某旅游公司推广奥运奢华游项目的目的。尔玛天仙公司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9万元。

  有偿删帖发布虚假信息牟利

  除了炒作,杨秀宇还通过有偿删帖并发布虚假信息牟利。

  2010年3月,杨秀宇授权他人代表公司与武汉某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网络品牌管理合同,后由卢梅联系曹凤友(另案处理)等人为该公司有偿删除网上负面信息,并收取删除费6万元。

  2010年10月,杨秀宇授权他人代表公司与某卫生用品公司签订网络危机公关推广合同,后由卢梅联系曹凤友等人为该公司有偿删除网上负面信息,并收取删除费3万余元。

  2011年9月,杨秀宇与江苏某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网络公关合同,后由卢梅联系曹凤友、赵玉科(另案处理)等人,为与该公司有业务关系的某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偿删除负面信息,并收取删除费5万余元。

  被告单位尔玛互动公司自2012年5月至2013年间,在被告人杨秀宇决策下,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并由卢梅负责联系他人进行删除信息。

  其间,杨秀宇于2012年12月,代表尔玛互动公司接受王某某的委托并与之达成为某药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网络舆情监测及危机公关的合作意向,后由卢梅联系赵玉科为该公司有偿提供删除互联网负面信息服务。为此,尔玛互动公司向委托人王某某收取删除费用22万余元。

  相关判决

  2014年4月11日,北京朝阳法院首次开庭审理了秦志晖(网名秦火火)涉嫌寻衅滋事、诽谤一案。此案一审已经结束,秦志晖被判3年。

  因接受尔玛天仙、尔玛互动公司委托,帮助“立二拆四”有偿推荐、发布视频和删帖,原新浪网视频编辑吴俊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北京同科创世文化传媒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玉科犯非法经营罪,分别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1年4个月。

  本版撰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

  实习记者 刘洪静 摄影/曹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