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国家临储菜籽(油)收购工作的安排

06.06.2014  16:03
青海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内蒙古、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和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物价局、农发行相关省级分行:
青海 为保护农民利益,保证食用油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促进食用油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由中储粮总公司在油菜籽主产区收购部分油菜籽委托加工后转入国家临时存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青海   一、收购区域
青海  这次国家临时存储油菜籽收购总量暂按500万吨(折菜籽油166.7万吨左右)掌握,收购总量如不能满足实际收购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将另行研究。收购执行区域为内蒙古、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和新疆等省(区、市)。各省(区、市)具体启动时间及分省的企业数量和布局,由中储粮总公司根据油菜籽产量和市场价格情况提出建议,报国家粮食局审核确定。
青海   二、执行主体
青海  中储粮总公司受国家委托承担这次国家临时收储任务,安排其直属企业、具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油脂类)的企业,或委托其他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要求、有一定规模和罐容、有一定资质和良好信誉、管理规范(三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并已报送2013年粮食流通统计报表的国有或民营粮油企业执行国家临时收储菜籽油任务。符合上述条件的中粮集团、中纺集团所属企业和地方大型骨干企业,要优先安排。受委托企业收购、加工的数量和布局,要与当地油菜籽生产情况相适应,既要能够保护农民利益,又要避免企业争夺油源扰乱市场秩序。中储粮总公司安排执行国家临时收储菜籽油任务的企业,以及确定的受委托收购、加工企业名单要及时抄报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并通过网站等媒体对外公布。
青海   三、收购方式
青海  这次国家临时存储菜籽油收购,采取由受委托收购企业按规定挂牌价格向农民收购油菜籽,再委托加工企业加工成菜籽油转为国家临时存储油的方式进行。油菜籽挂牌收购价格为2.55元/斤(国标三等质量标准,相邻等级之间差价按0.02元/斤掌握)。油菜籽委托加工后,应及时将菜籽油集并到委托收储企业作为国家临时存储油,今后由国家有关部门视市场情况再择机安排销售。国家临时存储菜籽油入库数量,由国家有关部门按照所收购油菜籽加工菜籽油的数量据实确定。入库的国家临时存储菜籽油质量标准为国标四级,不符合标准的菜籽油不得入库。严禁从现有库存陈油中划转或直接收购菜籽油入库;严禁将进口油菜籽加工后作为国家临时存储油入库;不得有混掺棉籽油、棕榈油等掺杂使假行为。国家临时存储油收购、加工、入库等费用由中央财政对中储粮总公司实行包干;收储结束后,财政部按照“从紧、合理”的原则,核定国家临时存储菜籽油的入库成本。

来源:中华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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