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2014年地质灾害防灾预案

31.05.2014  14:47

   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5月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青海省2014年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4]7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青海省2014年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4日

  为进一步做好2014年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青海省地质环境保护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地质灾害重大隐患情况,特编制本预案。

  一、2014年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一)2014年降水趋势预测。据省气象台2014年度气候趋势预测:

  春季(3~5月),降水与历年同期相比,唐古拉、玉树地区及玛多、班玛偏多1~3成,省内其余地区偏少1~4成。春季气温除贵德、玉树和囊谦正常略低,其余各地正常略高~偏高。

  夏季(6~8月),降水与历年同期相比,农业区东部、果洛大部和玉树地区正常略少,省内其余地区偏多1~3成。夏季气温全省各地正常略高~偏高。

  秋季(9~10月),降水与历年同期相比,除泽库、同仁和柴达木盆地、玉树南部偏少1~6成外,省内其余大部分地区偏多1~3成。秋季气温较历年同期相比,东部农业区正常略低,其余地区正常略高~偏高。

  (二)2014年地质灾害趋势预测。根据省气象台2014年度气候趋势预测, 6~9月份降水与历年同期相比,东部农业区、果洛大部、玉树地区、泽库、同仁和柴达木盆地正常略少,其余大部分地区偏多1~3成,而汛期强对流性天气会增多、阵性降水的次数也会相应增加。据对1990-2012年突发性地质灾害资料统计,有60~70%的地质灾害发生在6-9月份。因此,2014年汛期全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灾程度有可能接近历年同期。

  二、2014年地质灾害类型、发生的重点区域及引发因素

  (一)地质灾害类型。预测2014年地质灾害仍以崩塌、滑坡、泥石流突发性灾害为主。

  (二)地质灾害重点区域。2014年发生地质灾害的重点地区主要有西宁市区及湟中、大通、湟源3县;海东市民和、乐都、平安、互助、化隆、循化5县1区;黄南州同仁、尖扎2县;海南州贵德、同德、兴海、共和、贵南5县;玉树州玉树1市。预计受灾对象主要为居住在高陡不稳定斜坡区和泥石流径流、堆积区的居民群众以及生产生活等基础设施。

  (三)重大地质灾害危险点(段)。2014年全省重大地质灾害危险点(段)共130处,其中西宁市34处、海东市54处、海北州6处、黄南州12处、海南州14处、玉树州8处、果洛州1处、海西州1处(见附表)。

  (四)引发因素。强降水仍是引发突发性地质灾害特别是泥石流灾害的最重要自然因素之一。不合理的人为活动如工程建设切坡、开挖、渗水,矿山采掘、弃渣和村(居)民傍山沿沟建房、取土,以及工程施工缺少防护或者防护不当等人为活动也是引发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重要原因。

  三、2014年全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和“以人为本”的防灾意识,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经常或可能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重点地区进行跟踪管理,加强险情排查、群测群防、预报预警、搬迁避险和执法督查等各项事前防范避灾措施的落实,加大防灾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要求。

  1、强化管理,各司其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防灾第一责任人,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防灾直接责任人。各级防灾责任人要全面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2〕12号)等文件规定,切实做好2014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提前部署,突出预防。各地要严格执行汛前年度防灾预案的要求,坚持汛前排查、汛期巡查、汛后复查、监测预报、报警避让和险(灾)情速报、汛期值班等各项制度。加强防灾知识的宣传、培训、教育,提前部署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防灾减灾工作。

  3、以人为本,消除隐患。要加大汛期重大地质灾害危险点群专结合和村民房前屋后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工作力度,及时提出防灾目标和落实各项应急避让减灾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杜绝群死群伤事故发生。对有重大险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责任人,应给予适当补助。

  4、明确任务、责任到人。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目标责任制度,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把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长期监测和应急防灾措施落实到乡(镇)、村、社和具体部门及单位,做到汛前防灾措施部署检查、汛期防灾措施落实督查、汛后防灾成效检验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各县(市、区、行委)要根据已查出的危险点、隐患点,层层落实责任,将涉及地质灾害防灾避险的“明白卡”发至村(居)民手中,让受灾害威胁的村(居)民知道灾害即将发生的征兆和发生时的撤离路线,进一步发挥群测群防网络功能。

  5、群专结合,务求实效。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省级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和险情排查,做好预警预报,提高险情灾情的快速响应与应急处置能力。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和防灾知识的现场宣传培训教育工作。

  2014年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采取分级形式开展,以县为主,乡镇自查,结合专业核查的方式进行。具体分省级排查(专业核查)、县级排查和基层排查三个层次组织开展。

  省级排查: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协调,重点排查省级防灾预案中确定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由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环境地质勘查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院、核工业地质局等4家专业核查单位分别组成专业核查组,对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县(市)采取分县(市)包干的形式协助开展排查工作。

  县级排查:以县为排查工作的主体。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成县级排查工作组,依据各县实际情况编制县级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方案,负责组织开展县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督促指导乡(镇)、村社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对县域范围内所有隐患点进行排查,对排查结果及防灾措施落实情况逐点登记造册。

  基层排查: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组成以乡镇干部、国土所干部(土管员)和村干部为主要成员的基层排查组,逐村逐户开展实地排查,特别要加强对居民房前屋后陡崖、取土点及土窑的排查,发现险情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6、开展动态巡查。开展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动态巡查工作是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的巡回检查,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消除灾害隐患,并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市(州)、县(市、行委)两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对各自防灾预案确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的同时,要加强对乡(镇)隐患排查的督促指导。

  7、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由省国土资源厅与省气象局联合在青海广播电视台的全省天气预报中以“全省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节目向公众发布。预报预警地区的各级政府、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电视和手机短信预报预警信息,迅速部署和落实崩塌、滑坡、泥石流易发区和危险区人民群众的应急避险及搬迁避让等应急防灾减灾工作。

  8、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高标准“十有县”建设。各市(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建设工作的通知》(青国土资〔2013〕320号)的要求,加强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机制和体制建设,按照“十有县”的标准,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和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

  9、水利、建设、交通、铁路、教育、卫生、旅游等主管部门和黄河上游等流域水电工程管理及建设部门,做好各自领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动态巡查工作。

  (三)应急响应。

  当发生地质灾害或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按以下程序进行应急响应。

  1、灾害速报。

  1小时报告。发生30人(含)以上死亡和失踪的特大型、10人(含)以上死亡和失踪的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灾害发生地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速报省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

  6小时报告。发生6人(含)以上死亡和失踪的中型地质灾害,灾害发生地的市(州)、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接到报告后6小时内速报省国土资源厅。

  1日报告。发生造成6人以下死亡和失踪的中、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灾害发生地的市(州)、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接到报告后1日内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建筑工程施工、工矿生产因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失踪的,要在向安监部门报告的同时报告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接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报告后,应立即前往调查并编写灾情或险情报告,速报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

  2、应急响应开始。出现特大、大、中、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的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根据灾情或险情情况提出应急防灾减灾对策,迅速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等措施。

  3、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应急响应。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发生后,当地县(市、区、行委)、市(州)和省政府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指挥、协调和组织应急防灾减灾职责部门责任人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防止灾害损失进一步扩大。

  4、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应急响应。出现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县(市、区、行委)、市(州)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指挥、协调和组织应急防灾减灾职责部门责任人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防止灾害损失进一步扩大。

  5、应急响应结束。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四)应急机构。省地质灾害应急中心为省级地质灾害应急机构,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挂省地质灾害应急中心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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