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青海省2016年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通知

11.05.2016  07:50

   青海省2016年地质灾害防灾预案

  省国土资源厅

  为做好2016年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394号令)以及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地质环境保护办法》(第72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地质灾害重大隐患分布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2016年地质灾害态势预测

  (一)降水趋势预测。据省气象局2016年度气候趋势预测:春季(3—5月)降水与历年同期相比,东部农业区、环湖地区、黄南、海南大部、果洛南部偏多2—3成,省内其余地区偏少2—4成。

  夏季(6—8月)降水与历年同期相比,东部农业区、黄南、海南大部、柴达木盆地西部和唐古拉山偏少2—4成,省内其余地区偏多2—5成。

  秋季(9—10月)降水与历年同期相比,柴达木盆地西部、玉树和果洛偏少1—4成,省内其余地区偏多2—3成。

  (二)2016年地质灾害态势预测。据今年气候趋势及对1990—2015年突发性地质灾害资料统计分析,预计今年70%左右的地质灾害在6—9月份发生。3—5月,东部地区、黄南、海南及果洛南部地区因降雨引发的地质灾害可能性较大,东部地区因冰雪冻融,春灌等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6—8月,东部地区、黄南、海南因降雨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往年相比有所减少,期间全省受极端气候及人为切坡建房、人饮工程等人类工程活动诱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9—10月,除玉树、果洛外,其余地区由降雨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

   二、2016年地质灾害类型、发生的重点区域及引发因素

  (一)地质灾害类型。预测2016年地质灾害以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为主。

  (二)地质灾害重点区域。2016年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重点地区主要有:西宁市区及湟中、大通、湟源3县,海东市乐都、平安2区和互助、民和、化隆、循化4县,黄南州同仁、尖扎2县,海南州贵德、同德、兴海、共和、贵南5县,玉树州玉树市。预计受灾对象主要为居住在高陡不稳定斜坡区和泥石流径流、堆积区的居民群众以及生产生活等基础设施。

  (三)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段)。2015年全省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段)194处,根据2015年排查结果,将取消28处隐患点(段),其中6处隐患点(段)进行了工程治理,13处隐患点(段)威胁的人员已全部搬迁,9处隐患点(段)威胁人数小于100人,列入县级排查;同时新增隐患点(段)25处,其中有16处隐患点(段)是2015年报险查险点及突发性地质灾害点,有3处为详查报告中的隐患点(段),5处为门源县地震后新增隐患点(段),1处为天峻县木里煤矿隐患点(段)。综上,2016年全省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段)共计191处,分布情况为:西宁市49处、海东市85处、海北州20处、黄南州12处、海南州11处、海西州1处、玉树州11处、果洛州2处(见附件3)。

  (四)引发因素。强降水及流水侵蚀仍是引发突发性地质灾害特别是泥石流灾害的最重要自然因素。不合理的人为活动,如工程建设切坡、开挖、人饮工程渗漏、村(居)民傍山沿沟建房、取土均是引发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的重要因素。

   三、2016年全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要求及措施

   (一)指导思想。

  各级政府要以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防灾减灾工作的各项指示要求,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理念和以人为本的防灾意识,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经常或可能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重点地区进行跟踪管理,加强险情排查、群测群防、预报预警、搬迁避险和执法督查等各项事前防范避灾措施的落实,加大防灾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要求。

  1.强化管理,各司其职。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防灾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防灾工作直接责任人。各级防灾工作责任人要全面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2〕12号)等文件规定,切实做好2016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提前部署,突出预防。各地要严格执行汛前年度防灾预案的要求,坚持汛前排查、汛期巡查、汛后复查、监测预报、报警避让和险(灾)情速报、汛期值班等各项制度。加强防灾知识的宣传、培训、教育,提前部署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防灾减灾工作。

  3.以人为本,消除隐患。各地要加大汛期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群专结合和村民房前屋后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工作力度,及时提出防灾目标和落实各项应急避让减灾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杜绝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4.明确任务、责任到人。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目标责任制度,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把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长期监测和应急防灾措施落实到乡(镇)、村、社和单位及具体部门,发挥群测群防网络功能,做到汛前防灾措施部署检查、汛期防灾措施落实督查、汛后防灾成效检验,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各县(市、区)要根据已查出的隐患点,层层落实责任,将涉及地质灾害防灾避险的“明白卡”发至村(居)民手中,让受灾害威胁的村(居)民知道灾害即将发生的征兆和发生时的撤离路线,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灾意识和防灾能力。

  5.群专结合,务求实效。省国土资源厅和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全省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和险情排查,做好预警预报,提高险情灾情的快速响应与应急处置能力。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和防灾知识的现场宣传培训教育工作。

  2016年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采取逐级负责,以县为主,乡镇自查,结合专业核查的方式进行。

  全省排查: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协调,重点排查防灾预案中确定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段)。由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省环境地质勘查局、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院、省核工业地质局、武警黄金部队第六支队等5家专业核查单位分别组成专业核查组,对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县(市、区)采取分县(市、区)包干的形式协助开展排查工作,并负责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上报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点及隐患点调查工作。

  市州排查: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本市(州)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对市(州)范围内所有隐患点进行汛前、汛期和汛后排查,并督促指导县区排查工作。

  县区排查:为排查工作的主体。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成县级排查工作组,依据各县实际情况编制县级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方案,负责组织开展县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督促指导乡(镇)、村社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对县域范围内所有隐患点进行排查,对排查结果及防灾措施落实情况逐点登记造册。

  乡镇排查: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组成以乡镇干部、国土所干部(土管员)和村干部为主要成员的基层排查组,逐村逐户开展实地排查,特别要加强对居民房前屋后陡崖、取土点及土窑的排查,发现险情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应对。

  6.开展动态巡查。开展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动态巡查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主要职责之一。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认真组织对本辖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的巡回检查,对重点防治区域开展汛前排查、汛期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消除灾害隐患,并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市(州)、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对各自防灾预案确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的同时,要加强对乡(镇)隐患排查的督促指导。

  7.强化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由省国土资源厅与省气象局联合在青海广播电视台的全省天气预报中以“全省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节目向公众发布。预报预警地区的各级政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电视和手机短信预报预警信息,迅速部署和落实崩塌、滑坡、泥石流易发区和危险区人民群众的应急避险及搬迁避让等应急防灾减灾工作。

  8.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高标准“十有县”建设。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建设工作的通知》(青国土资〔2013〕320号)的要求,加强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机制和体制建设,按照高标准“十有县”的标准,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和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

  9.进一步强化相关部门职责。水利、建设、交通、铁路、教育、卫生、旅游等主管部门和黄河上游等流域水电工程管理及建设部门,要做好各自领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动态巡查工作。武警黄金部队第六支队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排查和应急调查工作。

  10.加强门源“1.21”地震地质灾害排查。2016年1月21日海北州门源县发生6.4级地震,震后经过全面排查,有5处地质灾害隐患点存在险情,为做好震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将5处地质灾害隐患点做为全省排查点列入本年度防灾预案。省专业核查组、海北州及有关各县要加强排查和动态巡查,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应急响应。

  当发生地质灾害或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按以下程序进行应急响应。

  1.灾害速报。1小时报告。发生30人(含)以上死亡和失踪的特大型、10(含)—30人死亡和失踪的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及险情,灾害发生地的市(州)、县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省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

  6小时报告。发生3(含)—10人死亡和失踪的中型地质灾害,灾害发生地的市(州)、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接到报告后6小时内报省国土资源厅。

  1日报告。发生造成3人以下死亡和失踪的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灾害发生地的市(州)、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接到报告后1日内报省国土资源厅。

  因建筑工程施工、工矿生产并引发边坡失稳造成人员伤亡或失踪的,要在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的同时报告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前往调查协助抢险救灾。

  2.应急响应开始。出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应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根据灾情或险情情况提出应急防灾减灾对策,迅速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等措施。

  3.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应急响应。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发生后,按有关规定程序及时报告省政府,市(州)及当地县(市、区)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和按照应急预案要求,指挥、协调和组织应急防灾减灾职责部门责任人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防止灾害损失进一步扩大。

  4.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应急响应。出现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市(州)政府及县(市、区)应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和按照应急预案要求,指挥、协调和组织应急防灾减灾职责部门责任人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防止灾害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

  5.应急响应结束。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当地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四)应急机构。

  地质灾害应急机构由地质灾害防治指挥系统、省地质灾害防治应急专家成员、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地质灾害应急中心组成。

  附件: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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