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计划 工作会议在西宁召开

18.01.2016  11:43

            1月15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2016年立法计划工作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伟,秘书长蔡德贵,分管副秘书长,省纪委驻省人大机关纪检组负责人,省人大各专(工)委负责人,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西宁市、海东市、各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及法制机构负责人参加会议。副主任马伟作重要讲话,秘书长蔡德贵主持会议,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刘建军通报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计划、报批工作计划的编制情况。 
            马伟强调,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意义。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我们要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认识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新形势下地方立法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不断推进我省地方立法工作取得新成效。要努力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导作用,应着力把握好对立项环节、起草环节及审议环节三个关键环节的主导。要扎实推进赋予设区的市和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权工作。设区的市和自治州要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推进海东市、各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权相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支持、政府配合,为行使立法权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马伟强调,要加强组织协调,共同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立法工作环节多、参与部门多,加强组织协调是做好立法工作重要保证。起草单位要做到“任务、时间、组织、责任”四落实,成立起草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按时完成起草任务。人大各专委会要提前介入,把握起草进程,督促起草部门按期提请审议。在起草、论证、审议过程中,要统筹好各方利益诉求,协调好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科学划定各种边界,实现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的统一。有立法任务的市州县人大常委会要处理好完成换届任务与做好立法工作的关系,避免因换届影响立法计划的实施。要立足省情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着力提高立法的针对性。针对目前地方性法规中普遍存在的照抄照搬现象,必须要转变立法观念,坚持按需立法,从青海的省情实际和发展阶段出发,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民族特点,注重解决我省民生、民族团结、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工作,突出法规的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使出台的法规务实管用。要避免“大而全”,照抄上位法及外省法规的做法。对已经进入审议阶段的法规草案,要坚持原则,严格审议和修改,尽可能减少重复性规定,使有地方特色的条款更加突出。要完善立法机制,提高立法质量。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要认真执行《关于健全立法机制提高立法质量的意见》、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暂行规定和立法协商方面出台的相关制度,不断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要适应不同立法需求和任务,综合运用立改废释等多种形式,统筹发力,增强立法工作的协调性、及时性、系统性。要大力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作用,进一步完善立法协商机制,充分发挥政协、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社会团体在立法中的作用。在法规立项、起草、修改和审议中,要充分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各方的意见,尊重各方意见并做好意见反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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