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青海省定向招录培养侦查学专业人才说明

22.06.2016  01:17

根据公安部、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国家公务员局《2016年定向招录培养侦查学专业人才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要求,青海省2016年面向本省高中毕业生定向招录侦查学专业人才6人,并委托新疆警察学院进行定向培养。

招收范围和条件

志愿报考公安院校并从事人民警察职业,符合公安院校招生条件和人民警察录用条件,2002年6月30日前出生的汉族2016年应届高中毕业生。

填报志愿

考生应在填报高考志愿时选择提前录取批次,并填报新疆警察学院侦查学专业。未选择提前录取批次、未报考新疆警察学院的考生,不得调剂到新疆警察学院进行定向培养。

考试

1.高考、体检和体能测评。考生参加高考后,高考成绩需达到我省二本分数线。省公安厅会同省公务员局及公安院校组织体检和体能测评。体检、体能测试的项目及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和公安院校招生有关规定执行。

2.公务员资格录用考试。从体检、体能测试合格的考生中,按照一定竞争比例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具体比例由省公务员局会同省公安厅根据具体报名情况研究确定。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考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满分100分。省公务员局在7月5日组织笔试,面试时间待定。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按70%和30%的比例合成总成绩。

录取

省招办收到省公安厅提供的政审合格人员名单和省公务员局提供的公务员录用考试总成绩后,根据本地招生计划数,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投档,新疆警察学院审档无异议后予以录取。如有考生审档不合格,则按公务员录用考试总成绩顺序递补。录取工作在提前批次进行,在第一批本科录取开始前结束。

培养与录用

考生录取后、获得入学通知前,须与省公安厅签署定向就业协议,最低服务年限为7年。学生入校后,按照新疆警察学院侦查学专业培养方案以及学生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培养和管理,不得转到其他公安专业(方向)学习。学生待遇以及所需委托培养经费,参照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的有关标准和管理方式执行。

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取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和相关学位后,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和考察要求的,按学习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选择公务员岗位(原则上在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并经省公务员局办理录用手续。

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按规定退还。在校期间主动放弃学业的学生或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有关情况将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按规定退还,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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