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2013年高校教育法规试题答案

08.05.2014  19:31

   

2011年青海广播电视大学 《教育法律法规》试卷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 C 2. D 3. B 4. D 5. A 6. D 7. A 8. B 9.D 10.A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题号 1 2 3 4 5
得分 ABCD ABC ABCD ABC ABCD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题7分,共35分) 1.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
2.(1)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原则; (2)尊重和保障受教育权的原则; (3)教育优先发展的原则; (4)维护受教育者健康成长的原则。
3.(1)教育和被教育的关系; (2)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3)保护和被保护的关系;(4)互相尊重的平等关系。
4.(1)法律规则;(2)法律原则;(3)法律概念。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1题,30分) (1)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加速培养、培训师资,有计划地实现小学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初级中等学校的教师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水平。 (2)国家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书。师范院校毕业生必须按照规定从事教育工作。 (3)国家鼓励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责。     2012年青海广播电视大学 《教育法律法规》试卷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题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得分 A B A C B B C C D B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题号 1 2 3 4 5
得分 ABCD ABC ABCD ABCD ABCD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10分) 1 教育申诉制度是指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其它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依法行使申诉权,向法定的国家机关声明不服、申诉理由,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 2、高等学校教师的聘任制度就是高等学校与符合一定条件的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教师职务所确立的职责、条件和任期来聘请具有一定条件的教师担任相应的教职的一项制度。 四、简答题(前3小题每题7分,第4小题9分,共30分) 1、①坚持思想道德教育原则(1分)     ②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则(1分)   ③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1分) ④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1分)    ⑤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1分) ⑥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1分) ⑦教育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的原则(1分) 2、简述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①宪法关于教育的法律规范(1分)。②有关教育的法律(1分)。③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教育的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1分)。④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1分)。⑤地方性教育法规(1分)。⑥地方性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1分)。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有关教育法的司法解释,我国政府加入的及其与外国政府缔结的有关教育的国际公约和条约(1分)。 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了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1分);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1分);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1分);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1分),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1分);5对于学校给与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提出申述(1分);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1分)。 4、教育权的法律救济是指当学校、公民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受到行政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当行为的侵害时,由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矫正,恢复或补救,使之能正当享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活动。(2分) 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的体制构成:①教师申诉制度 ②学生申诉制度 ③行政复议 ④行政诉讼 ⑤民事诉讼(1点1分,共5分)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题,20分) (1)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答出要点得1分 ) (2)构成要件有: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得1分) (3)高等学校教师违反高等教育法的法律责任:①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行为的法律责任(2分),应当由所在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与行政处分或者解聘(2分)。②高等学校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的法律责任(2分),由所在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与行政处分或者解聘(2分)。由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2分)。③高等学校教师弄虚作假的行为的法律责任(2分)。申报奖项弄虚作假者,取消资格,行政处(2分)分;科研中弄虚作假行为,除行政处分外,还要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2分);对于申请教师资格弄虚作假,撤销教师资格,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弊的行为,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2分)

 

2013年青海广播电视大学 《教育法律法规》试卷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题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得分 A D B A A B B D A A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题号 1 2 3 4 5
得分 ABCD ABCD ABC ABCD ABCD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10分) 1、教育侵权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直接或间接剥夺其他主体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2、高等学校教师的聘任制度就是高等学校与符合一定条件的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教师职务所确立的职责、条件和任期来聘请具有一定条件的教师担任相应的教职的一项制度。 四、简答题(前3小题每题7分,第4小题9分,共30分) 1、具有纵向隶属性特征的教育行政关系和具有横向平等性特征的教育民事关系。 2、普通话和规范字。 3、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4、教师的工资待遇、医疗待遇、住房待遇和养老保险待遇等。 五、论述题(共20分) 可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申诉,如果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如申诉未果,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言之有理酌情给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