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法院衙门庄法庭:老法官“上课”传授调解经验

07.01.2016  16:42




        为了提升法院司法形象和公信力,让诉讼更加“人性化”,更符合诉讼效益和“司法公正”的实质要求,有效增进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接受程度,1月6日下午,大通法院衙门庄法庭针对青年法官调解经验不足的现实情况,组织调解经验丰富的朱长元老法官围绕“如何更加有效的调解”为青年法官讲授心得,传授经验,朱长元法官根据自己20余年的工作经历,总结出了四种重要的调解方法,让青年法官受益匪浅。

        一、心理缓和法。基层法庭在审理民事纠纷时,适用心理缓和法进行调解,可以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尽力营造一种融洽和谐的气氛,消除双方当事人的敌对情绪和紧张心理。比如开庭前,由审判人员在办公室或调解室,与案件当事人先聊一聊其它方面的事情,如家里人口多少、种了多少耕地,做什么工作、经济条件如何等与生活有关的话题。在聊天的过程中双方的紧张心理得到缓解,尽量营造一种宽松和谐的气氛,为案件的顺利调解做些铺垫。同时在调解的过程中要有耐心,不能急于求成,要让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并充分尊重当事人,体现法庭的人文化关怀。

        二、批评教育法。尤其是在离婚案件中,这种方法最为重要,法庭在审理中,对有过错的当事人该批评的坚决批评,该教育的坚决教育,使其认识到错误,转变其态度,配合审判工作。同时也使无过错方感到法官是非分明,公正可信,增加对法官的信任感,最终有利于促使当事人双方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达成一致意见。

        三、因地制宜法。就是抓住不同当事人的心理特征,研究其各种行为目的,区别对待,分而治之,有针对性地做矛盾调解和疏导工作。比如对于离婚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的感情确已破裂,就因着力解决财产的分割和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尽可能地为弱者争取更多的生活权益。对感情尚可或一时之气来离婚的,可不急于立案受理,或立案受理后多次对其双方进行教育疏导,使双方知晓离婚于己、于家、于子女、于社会之不利,促使其双方重归于好。还有就是对文化程度较高的当事人,则要措词严谨,直指要害,对文化程度不高的当事人,则要耐心倾听和细心解释,对年轻人要直截了当,干脆果断;对老年人,则要表述委婉,语气平和。

        四、合力调解法。法庭应善于寻求法庭之外其他力量,形成合力,协同调处矛盾,寻求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从各方面对当事人施加影响。一是律师。有些当事人对法律不了解,对法官又缺乏信任时,此时应抓住当事人相信代理律师的心理,让代理律师去做解释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代理律师作用,促进问题的解决。二是乡上司法所干部、村民委员会成员。这些人在当地有一定的威望和影响力,让他们协助调解,往往事半功倍。三是亲朋好友。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也是法庭调解案件寻求帮助的对象。因为他们往往对案情的产生和症结比较了解,也容易影响当事人的思想感情。因此对开庭时有亲朋好友陪同的当事人,可做通当事人亲朋好友的工作,再让他们去做当事人的工作。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老法官的悉心传授,结合生动形象的案例将调解经验栩栩如生的展现在大家面前,青年法官在听课中认真反思了自己的调解思路,茅塞顿开,也认识到只要在今后自己的案件审理中经过认真调解,并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即使案件调解不成,当事人对案件判决结果的接受程度也较高,服判息诉的可能性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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