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宁市城市出租车运价调整的批复

15.01.2015  19:37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宁发改价格[2015]5号《请示》收悉。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就城市出租车运价调整工作批复如下:
一、出租车运价的调整
(一)起步价:由“6元/3公里”调整为“8元/3公里”,调价额度“2元/3公里”,调价幅度33.33%。
(二)公里运价:由“1.30元/公里”调整为“1.60元/公里”,调价额度“0.30元/公里”,调价幅度23.08%。
二、计价结构的调整
(一)营运候时费:出租汽车行驶速度在12公里/小时以下时(含12公里/小时),计价器设置自动生成“营运候时费”,按照每公里运价的20%计费,即由原“0.26元/分钟”调整为“0.32元/分钟”;营运高峰时段(每日17:00时—20:00时)按照每公里运价的30%计费,即“0.48元/分钟”。
(二)分段计价:将营运里程分段计价标准由“营运里程10公里以内(含10公里),每公里1.30元,超过10公里按每公里1.95元计费”调整为“营运里程10公里以内(含10公里),每公里按1.60元计费,超过10公里按每公里2.40元计费”。
(三)夜间行驶补贴费由现行的“晚22:00至次日早6:00在每公里运价基础上增加0.20元夜间行车附加费”,调整为“晚23:00至次日早6:00在每公里运价基础上增加0.30元夜间行车附加费”。
三、工作要求
(一)出租汽车运价调整工作由市交通局统一安排实施;对出租车计价器的技术调整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调试自2015年1月15日开始,截至1月31日,期限为15天。市交通局和市质监局要精心组织,平稳推进,确保调价工作有序,确保出租车运营不受影响。
(二)本规定自2015年1月15日起执行。新标准具体执行时间以出租车计价器芯片更新、调试后为准。出租车计价器未调试的,不得按新标准收费。
(三)各出租汽车公司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出租汽车经营者收取任何费用。严禁搭车涨价、变相涨价。对于擅自涨价的出租车行,市价格监管部门将按《价格法》,依法依规予以严惩。
此 复
西宁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