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公布一批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8.01.2017  22:06

  青海新闻网讯 (本网记者 马振龙 报道)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第99号令)中相关规定,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于近日公布。

  其中, 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47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继续有效。 对继续有效的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其起草部门或承担该项职能的部门应根据文件实施情况,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实行动态管理,在执行过程中需进行清理的,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意见报省政府。

   对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的3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由各责任单位牵头负责进行修改,应在6个月内完成修改工作,并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报省政府审定后重新公布实施。

   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及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或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或与政府职能转变要求不一致的10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已过有效期限的,或不需要继续执行的2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予以废止、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今后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不再执行。

翻页附:予以废止、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3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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