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今起施行 损害生态环境将依法赔偿

02.07.2014  10:14

  中国环境报讯 作为国内首部省级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性法规,《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日起施行,生态文明建设得好不好,将纳入政府部门的考核目标。

  根据《条例》,贵州省生态环境脆弱县将取消GDP考核,生态文明建设情况将成为政府部门的考核目标。禁止开发区、集中连片优质耕地、公益林地、水源保护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将被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将按规定对禁止开发区域实行单位第一责任人生态环境保护考核“一票否决”,对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单位及第一责任人的绩效考核,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一票否决”和第一责任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等新措施。

  《条例》还规定,一旦发现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从事损害生态环境保护活动的,以及有其他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恢复原状,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损失或生态环境损害的,将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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