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登记

29.05.2015  16:57

异议登记

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期间,异议登记申请人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可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1、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

2、办理程序:

当事人提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缮证→归档

3、申报材料:

异议设立登记申请材料表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要求

1

登记申请书

原件

2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原件和经对比的复印件

3

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

原件

4

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请况说明

原件

异议注销登记申请材料表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要求

备注

1

登记申请书

原件

2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原件和经对比的复印件

3

异议登记失效的证明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未起诉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未受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或其他不予支持诉讼请求的生效法律文书;异议登记簿记载的申请人主动申请注销异议登记的,可以不提交异议登记失效的证明

4、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住宅80元/件(一套为一件);非住宅:550元/件(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为一件);注销登记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