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兆云 张维伦:社会组织结构影响性别偏好

20.05.2015  17:55

  作为社会学的一个重要议题,性别偏好问题一直吸引着社会学者的关注。1932年美国学者温斯顿所做“计划生育与性别偏好调查”开启此议题研究之先河。此后,学者们探究了性别偏好的现状、特征、影响因素及其后果,更有学者通过问卷调查及定量分析方法,对性别偏好的人群分布、影响强度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国内学者关于此议题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这一时期,我国出现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新人口现象。对此,可以用爱米尔·涂尔干的范式作为切入点:性别偏好是个社会事实,其存在的理由,可以用其他的社会事实来解释。

  历史事实造成男孩偏好

  总体上来说,我国性别偏好主要表现为偏好男孩,但不同时期的表现形式略有差异。重男轻女的性别偏好有着厚重的物质基础,并因制度形式的定型而表现为相对稳定的生育文化传统。

  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需要大量的劳动力,尤其是男性劳动力。小农经济是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体经济,生产工具落后,生产力水平很低,家庭规模往往决定经济状况。这种依靠体力的劳动,男性比女性具备更多自然优势,反映在生育观念上就是生男偏好。同时,这种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形成了以父系血缘为中心的继嗣制度。这种制度剥夺了女性应有的权利,并将所有权力交由男性子孙,更强化了偏好男孩的生育观念。

  宗法制度和伦理制度确保生男观念得以维系。重男轻女传统的形成,与儒家“”文化的影响有直接关联。费孝通在《中国传统伦理观念与人口问题》中用“华封三祝”这个故事说明了中国儒家“”文化对生育文化的影响。孝是社会规定的子女对父母的应有态度,而且在许多行为上表现出来,其中最重要的是承前启后——生一个传宗接代的后继者,即男孩。特别地,封建家庭父权制的制度安排也成为男孩偏好观念维续的重要原因。男性继承制是超越阶层的,不管贵族还是贫民,都必须遵从男性继承的制度安排,而继承父姓则意味着子女为父亲家庭所有,而女性则是父子轴中的一个生育工具。

  儒家文化强调“大一统”,人口众多是国家富庶的象征、家族兴旺的标志,因而早、多、男的生育文化为国家和家族共同维护。国家通过法律,家族则通过族规,干预生育行为。在国家和家族的极力维护下,形成于小农经济社会基础上的男孩偏好,逐渐成为社会各阶层所恪守的伦理准则。在封建思想的支配下,又形成了一种特殊的生育文化现象。它以不同形式影响并决定人们的生育价值,反映随社会生活的改变而引起的生育心态变化。这种变化后的规则又逐渐定型为社会对人们生育行为的规范要求,从而对人口行为和社会发展产生影响。

  社会变迁影响性别偏好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随着计划生育政策对子女生育数量的控制以及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性别偏好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儿女双全”,甚至在一些城市或地区表现为女孩偏好。

  以偏好男孩为表现形式的性别偏好出现了一些弱化趋势。但其作用力并未消失,在多数地区以及某些人群中依然以某种形式存在,表现出顽固的惯性作用力。在农村地区,以男孩为中心的、多胎的生育需求,一直是农民生育文化的基本特点。他们希望通过家世的不断绵延,使自己成为后代的祖宗,享受子孙的香火祭祀;而按照传统续嗣制度,只有男性才有资格继承香火,因此,生男在农村仍然是生育文化的核心内容。另外,农村农耕方式对于体力的依赖,使男性又居于不可替代的主导地位。更重要的是,儿子事实上是父母养老的主要承担者,无形中强化了这种性别偏好。对此,美国社会学家戴蒙德认为,不能把中国妇女处于从属地位归咎于封建意识残余,而应从社会组织结构上寻找原因。农村集体化组织形式未能改变传统的家族权力结构,尤其是男婚女嫁的婚姻形式,这是父权制在中国得以延续的重要原因。

  性别偏好的变迁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教育水平及风俗习惯潜移默化地改变着性别偏好意识;政策法规不仅可以调节生育数量,更可对性别偏好产生直接影响。对中部省区的调查发现,有相当部分农民在已生育一个男孩的前提下,为能够实现“儿女双全”的性别偏好而不惜一切代价。国家计生委“农村居民生育意愿调查”数据也显示,在有条件生育2个孩子的前提下,“儿女双全”是当前农村居民的最高理想。

  性别偏好是一个结构性的社会问题,是社会建构的一套完整性别机制。它的形成、发展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我国这样一个受传统生育文化影响较重的社会里,除经济因素之外的其他因素(如传统生育文化、社会政策等)在一定程度上也对男孩偏好产生持续影响,这是短期内无法改变的。存在男孩性别偏好的主要原因在于男孩具有某些社会功能,如家庭养老,因此,可通过制度建设或社会途径完善养老以推动性别偏好改观。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年5月15日第73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