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强化红线意识建设安全幸福西宁

16.06.2015  12:44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针对安全生产问题作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换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实行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

  这些重要论述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揭示了现阶段安全生产的规律特点,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

  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与其息息相关的安全工作大于天,为了做到安全生产,如何才能保障好群众生命安全这根“红线”呢?

  近年来,西宁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依法加强监督管理,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及各类专项整治活动,监督指导企业改善生产条件、更新安全生产技术以及装备、强化职工教育培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控制了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了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安全发展环境。

   聚焦新《安全生产法》亮点

  关键词梳理:树理念·明职责·强监管·严惩处

  据了解,新修定的《安全生产法》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主要有十大亮点。

   亮点一

  —坚持以人为本

  新《安全生产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近一年来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问题,具有重大意义。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明确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新《安全生产法》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

   亮点二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新《安全生产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十二字方针”,总结实践经验,新法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

   亮点三

  —落实“三个必须”

  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同时新《安全生产法》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新《安全生产法》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亮点四

  —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亮点五

  —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新《安全生产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首先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亮点六

  —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

  新《安全生产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制度;同时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赋予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拒不执行执法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五是国家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制订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要服从统一指挥,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组织采取告知、警戒、疏散等措施。

   亮点七

  —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在传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基础上,根据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借鉴国外现代先进安全管理思想,形成的一套系统的、规范的、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11年《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均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近年来,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取得了显著成效,工贸行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正在全面推进,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新《安全生产法》在总则部分明确提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这必将对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升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亮点八

  —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为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促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队伍朝着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国家自2004年以来连续10年实施了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21.8万人取得了资格证书。截至2013年12月,已有近15万人注册并在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亮点九

  —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新法总结近年来的试点经验,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其他保险所不具备的特殊功能和优势,增加事故救援费用和第三人(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赔付的资金来源,有助于减轻政府负担,维护社会稳定,目前有的地区还提供了一部分资金作为对事故死亡人员家属的补偿;同时有利于现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发展,2005年起实施的高危行业风险抵押金制度存在缴存标准高、占用资金大、缺乏激励作用等不足,目前湖南、上海等省市已经通过地方立法允许企业自愿选择责任保险或者风险抵押金,受到企业的广泛欢迎;此外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亮点十

  —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首先,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其中包括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明文;并且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20万元至50万元,较大事故50万元至100万元,重大事故100万元至5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500万元至10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元至2000万元;此外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其次,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反映了“打非治违”、“重典治乱”的现实需要,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也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同时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查隐患专家走进危化品企业

  为了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西宁市安监局在全市全面开展“专家查隐患”的基础上,创新监管方式,发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主动性,组织和引导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主动邀请专家开展“专家查隐患”活动。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主动邀请专家对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生产经营现场事故隐患进行“拉网式”的排查活动,截至目前,已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700余项,预防和制止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有效保护了广大职工生命安全。

  全力推进安全生产执法监管

  西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针对七个方面出现的问题全力推进安全生产执法监管工作:针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地位不明确、经费和用车等装备不足等问题,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作为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保障基层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满足工作需要;针对基层监管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规定2016年底前所有市、县级人民政府都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通过实行派驻执法、跨区域执法、委托执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针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健全的问题,指出要全面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做到“五落实五到位”;针对一些地方项目规划建设把关不严、安全隐患突出的问题,规定各地区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有关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环节的安全把关,强化源头治理;针对一些地方事故查处不力、结案超限、整改措施不到位等问题,提出对事故调查处理要挂牌督办、提级调查、限时结案、全文公开事故调查报告,并建立事故处理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制度;针对一些地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问题,规定要制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与公安和检察机关安全生产案情通报联动机制;针对有些地方安全监管执法不严格、不规范的问题,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定年度执法计划,公开执法信息,建立执法审议制度和重大执法决策机制。

  安全社区成幸福城市细胞

  今年以来,西宁市安监局把“安全社区”建设作为构建安全城市、幸福城市建设的基本细胞,作为优化安全监管方式的有效载体,作为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的重要抓手,通过创建“安全社区”,为城市安全发展、科学发展,构建生活之城幸福之城奠定良好基础。

  社区安全是社会安全、生产安全的基石。通过建设安全社区,整合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开展安全促进活动,大力推广安全文化和安全科技知识,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是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重要措施,也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客观要求。

  西宁市“安全社区”建设的基本思路是将社区内各类组织机构和人员紧密联系起来,开展以实现社区群众安全、健康为目标的各种促进活动,加强社区安全预防,为区内居民提供安全健康的环境,提高社区人员的安全素质,增强防范意识和能力,减少事故发生和人员伤害。

  安全社区建设体现了先进的社区建设理念,贯彻了公众参与、公众受益的原则,是社区改革发展的需要。

  理论创新助力安全监管

  安全生产监管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将其纳入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的范畴,在加强社会管理中创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近期,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紧紧抓住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有利时机,在推动安全监管体制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基础上,着眼于建立完善企业安全保障、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安全科技支撑、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应急救援、宣教培训等“六大体系”和着力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监管执法和群防群治、技术装备安全保障、依法依规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社会公众自救互救等“六个能力”建设等重点改革目标,大力开展理论研究与创新工作,完成《改革完善西宁市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等7项重点理论研究课题,及时应用到全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践当中,助力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创新,加快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市安监局致全市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五落实五到位”倡议书

  日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通知》。 “五落实五到位规定”条款简洁,通俗好记,是助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有力举措。

  以往的惨痛事故警示我们,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内因和根本,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只有落实到企业的生产管理行为中,才能最大限度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就是通过企业自主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强化技术装备、严格安全监管,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从而保护一线职工生命安全。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不能纸上谈兵,而是要落实到制度的执行中。在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倡议:全市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要亲力亲为,不折不扣地强化执行落实,切实有效将“五落实五到位”规定融入企业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管控之中,把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确保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威严有效。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安全就是最大的效益。相信只要企业真正把安全工作摆在首位,切实负起责任,强化管理,真抓实干,就一定能够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健康发展。(王琼 王天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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