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29部门签署备忘录联合惩戒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失信行为

07.05.2019  14:22

  近日,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和省卫生健康委共同牵头,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委网信办、省法院、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医疗保障局、省通信管理局等29部门联合签署了《青海省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旨在加快推进医疗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严厉打击暴力杀医伤医以及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等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备忘录》指出,联合惩戒对象是指因实施或参与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自然人;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疫苗生产企业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行为,被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企业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自然人股东以及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等相关人员。

  《备忘录》中提及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是指倒卖医院号源等破坏、扰乱医院正常诊疗秩序的涉医违法犯罪活动,并包括6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在医疗机构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损毁公私财物的;扰乱医疗秩序的;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教唆他人或以受他人委托为名实施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

  《备忘录》明确,对于上述行为多部门开展联合惩戒,具体包括17条惩戒措施,例如: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引导保险公司按照风险定价原则调整财产保险费率;将其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作为限制享受优惠性政策的重要参考因素;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