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在食品方面的消费者保护政策研究

17.12.2014  13:22

      德国消费者保护政策的一个核心目标就是对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进行预防性保护。德国和欧盟其它成员国一样,通过一系列一般和特殊法律条款的规范,在欧盟层面的食品安全领域建立起一套保护消费者健康不受侵害并且不断调整发展的体系,从而保证为消费者提供高品质和安全的食品。

  德国食品法中确立的预防原则及流通领域中食品的安全保证原则是消费者健康和安全保护体系的基础,适用于整个生产链,对预防可能出现的危害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经济参与者的任务是保证遵守根据以上原则制定的法律法规,包括:规范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标注有害物质法律法规、减少污染物和废弃物法律法规、阻断动物疾病对人体传播法律法规、特定的食品添加材料法律法规等。

  1 德国有关食品安全的消费者保护政策

  1.1 德国在食品卫生和安全领域的一般性法律法规

  2007年8月15日,德国《关于执行欧盟新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正式生效。借适用欧盟法律的机会,德国国内的食品、肉类和飞禽肉类卫生法也得以重新调整,德国还把欧盟范围内对肉类食品经营场所适用的卫生要求推广适用到包括小摊贩、小作坊在内的所有食品经营场所。新《食品卫生法规》的核心是食品企业对自己企业内部生产的食品安全问题全权负责,结果导致之前普遍适用的根据具体诉讼请求具体分析的原则被抛弃,食品企业可以自行决定如何在企业内部实现此目标。自从2011年初发生二噁英毒饲料事件以来,德国政府逐渐意识到饲料监管领域存在严重漏洞,随即发起了“饲料环节消费者保护行动计划”。作为此次行动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德国食品健康与安全领域的核心法规《德国食品和饲料法》得以重新修订,并于2011年8月4日正式生效。新法规强化了相关生产企业对食品和饲料中有关二噁英等化学成分的及时报告义务。鉴于此前的法规只对食品和饲料生产企业进行规制,新法规增加了相关科研机构和实验室对尚处于试验阶段的食品和饲料中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强制报告义务。

  1.2 德国在避免有害物质和废弃物方面的消费者保护政策

  由环境中空气、土壤和水带来或者在食品生产、加工和包装的过程中进入的物质,包含重金属、二噁英、霉菌(黄曲霉素)、丙烯酰胺和烟雾中的苯并芘等,是隐含在食品和饲料中的潜在危险因素。除此之外,危险因素还包括农药和动物药物在食品中的残留物。德国法律法规针对不同领域的食品和饲料,对这些物质的含量、比例进行了专门的规范。

  1.2.1 有毒有害物质污染 2010年3月27日生效的德国《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规则》对婴幼儿食品中的硝酸盐,特定食品中二噁英和类似二噁英的聚氯联苯,以及重金属和霉菌等物质在食品中的最高含量确定了一个较高的标准。为了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有毒有害物质最高含量进行补充,德国法律对不同食品和饲料中二噁英及类似二噁英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规定了一个标准值。此标准值低于最高含量,不仅可以起到预警作用而且能有效降低二噁英和类似的有毒有害物质在食品和饲料中的含量。标准值作为一个辅助手段,在食品和饲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未超过最高值之前,发挥了对其进行预防性监督、控制或者消除的作用。德国相关企业和各州在此预警系统控制下,每年必须向联邦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部提交4次有关食品和饲料中二噁英及类似二噁英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的调查数据。

  按照目前的科学认识,虽然霉菌也在食品安全与卫生领域引发多种疾病,然而它伴随着植物性产品的生产过程不可避免地产生且不断生长扩散。通过介绍好的农业经验和引入强有力的食品检测制度,德国对霉菌的防治水平目前已经达到一个较高的标准。欧盟委员会在德国专家的参与下于2006年和2007年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对杏仁、巴西坚果、开心果和果脯类等从第三国进入欧盟的食品,制定了非常严格的霉菌检测和控制规定。

  另一类有毒有害物质是在生产和加工食品的过程中由于高温条件所产生。目前对这些有毒有害物质的产生和性能保持条件无法完全确定,而且这些物质的浓度与生产过程中多方面的因素有关,因此对其设置最高含量限制的控制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并不容易实现。例如在煎、炸、烤、焙、烘或者用微波炉对耐高温食品加热过程中产生的丙烯酰胺。由于人体摄入大量的丙烯酰胺将致癌,德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尽可能快地降低食品中丙烯酰胺的含量,例如迅速冷冻加热后食品及其它类似的解决途径。

  为了保护消费者远离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侵害,德国政府联合各州每年对食品进行一次系统的检测和监控并对抽样选取的15—20种食品中所包含的有害物质进行检测,对出现违反最高含量限制的情况进行密切监控并按照规定予与惩罚。

  1.2.2 农药废弃物 由于生产和储存过程而导致的食品中农药残留物的浓度应该被限制在一个不可避免的最小范围内。为了保护消费者健康同时兼顾农业经济利益,德国除了积极贯彻欧盟有关确定食品中农药残留物最高含量限制的指令之外,还颁布了《有关食品和饲料中农药残留物最高含量限制的法规》。

  1.2.3 动物性药物的残留物 动物性药物是指在农业养殖过程中为治疗患病动物而使用的药品,此类药品的质量、效用和安全性受到德国法律法规的严格规范。出于人体健康的考虑,食品中不允许含有动物性药物残留物的存在,因此服用过此类药物的动物必须经过一段特定时间后才能被用作加工食品的材料。为了严格遵守这一原则,德国的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部门联合各州监控部门,根据德国动物性药物残留物控制计划每年进行抽样检测、分析和密切追踪的方式进行食品检查。这样的监控方式在农业生产例如屠宰场的生产实践中得到成功验证。近几年来,德国只在很小的范围内确定发现了食品中具有药物性反应的残留物存在。

  作者: 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与教育中心 周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