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市法院:念好执行和解“动、释、警、和”四字经

25.08.2016  20:20

        西方法谚有云:“和解是最适当之强制执行”,作为一种近乎圆满的结案方式,执行和解受到了法官以及当事人的青睐。通过执行和解化解矛盾纠纷,不仅能提高办案效率,解决“执行难”问题,而且能缓解各方的对立,维护社会的稳定,是一种值得推崇的办案手段和结案方式。

  执行法官要始终主动把自己摆进调解工作之中,念好“动、释、警、和”四字经,推动和解工作稳步开展,又好又快的促进执行和解。

  一是以动为魂。执行工作的关键在于一个“”字,走访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以及双方当事人家庭状况、到银行、车管、房管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这些行动是执行办案的日常事务,在以执行和解为手段的案件执行过程当中,也不应当缺位。“进门始觉一家亲,拔腿方见两腿泥”,前期的查询特别是走访工作,不仅能让承办法官全面细致地了解案件,做到心中有谱、施行有序,同时也拉进了法官与当事人的距离,为后期双方协商工作奠定了情感基础。

  二是以释为基。释法明理工作是达成和解协议的重要基础,只有解开双方当事人的“心结”和“法结”,才能真正地促成协议。“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在双方坐下来协商之后,执行法官要把握机会,及时的做好释法明理工作。欲先说之,必先听之,释法明理并不是简单一味地阐述法理,而是要让双方当事人先说、多说,在双方当事人表达自己意见之际,把握双方心态、揣摩双方底线,然后在双方意见表达完之后,一语中的,提出可行性建议,把握调解的主动权,有效地促成协议的达成。

  三是以警为要。在必要时刻,以强制执行等内容警示被执行人,向被执行人施加心理压力,是促成协议达成的重要方法和关键手段。和解协议的协商过程是双方当事人让步的过程,也是双方心理博弈过程。双方并不会轻易选择让步,所以法官作为中介和桥梁,要充分认识和运用法律“利剑”,在必要时告知双方,如被执行人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法院将对其采取强制手段。亮出这样的“底牌”,不仅能击溃被执行人以“”为“”的侥幸心理,也能增加申请人的信任感和安全感,才能打破谈判的僵局,将协商促成协议。

  四是以和为本。执行和解的必须突出一个“”字,只有在协商过程中找到双方利益平衡点,才能真正让双方忠于本心的选择让步,才是真正的和解。在执行和解当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尤其是申请人的意愿,充分结合双方意见,针对不同案件、不同案情、不同类型的当事人,寻找合理妥善的化解方案,释法明理,引导当事人之间互让互谅,从而达到和谐执行、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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