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在海东中院二审宣判

31.01.2019  18:12







        2018年12月19日,海东市首起“涉恶”案件由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宣判后,被告人雷某某、李某某等人因不服一审判决,向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今年元月14日立案后,海东中院扫黑除恶专项领导小组及刑事审判团队高度重视,当日将案件材料移送海东市人民检察院阅卷,按照辩护全覆盖的相关规定为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全部指定了辩护律师。并于今年1月28日在海东中院第一数字审判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二审审理。海东中院刑事主管院长马文祥担任审判长,海东市人民检察员指派副检察长张晓鹏出庭履行职务。经过二审庭审调查、辩论、合议庭评议后当庭进行了宣判。这是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开展  “扫黑除恶”专项活动以来,二审宣判的首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 

        经二审审理查明,自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期间,上诉人雷某某、李某某和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等在互助土族自治县威远镇及其周边地区,利用同学、网友等关系拉拢、纠集其他被告人加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多次实施抢劫、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为非作恶,扰乱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雷某某的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对其他六名被告人分别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五年到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海东中院二审法庭经过庭审调查、质证和法庭辩论后进行认真评议,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当庭宣判,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海东中院二审开庭审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即做到了辩护权全覆盖,充分保障了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做到对“涉黑涉恶”案件当天立案、当月开庭、当庭宣判,缩短了审理期限,极大地震慑了恶势力犯罪,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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