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 这些人因此获刑

23.02.2016  08:38

  青海新闻网讯 买房首付款不够?买车借钱无门?换iphone一次性付款太烧钱? “办张信用卡吧,购物贷款轻松搞定!”

  时下,银行信用卡因其透支功能受到越来越多人的热爱,随着银行信用卡业务的广泛推开,先消费再还款的“超前”消费理念似乎成为“时髦”。但随之而来的是因延期还款、恶意透支及利用信用卡诈骗的纠纷案件也在与日俱增。

  近年来,因办卡人数增长等因素,我省信用卡诈骗案件高发,仅2014年至2015年,西宁市城中区法院受理的信用卡诈骗案件便达50起,这些享受一时刷卡透支之乐却拒不还款的人,法律不会“忘记”他们——

      以案举法

  【恶意透支还清欠款还得“二进宫”型】

  检察官说:被告人韩某,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3日向法院提起公诉。2013年6月,被告人韩某在某银行青海省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于2013年10月开始透支,截至2014年8月,透支本金39759元,产生利息4525.76元,本息合计44284.76元。上述金额经银行多次催缴,被告人韩某拒不归还。

  法官说: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人民币39759元,数额较大,且经银行多次催收拒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韩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韩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笔者说:早知今日悔不当初,刚“出宫”又“进宫”,你长点心吧!

  【延期拒还缓刑加罚金一个也不能少型】

  检察官说:被告人晁某,1986年出生,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2014年11月29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刑事拘留。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晁某于2012年7月申领某银行信用卡,信用额度为10万元。持卡人自2013年12月开始透支,截至2014年8月共透支本金人民币99999.64元,透支利息及滞纳金人民币15016.67元,经银行多次催缴被告人拒不归还。案发后,已归还全部本息115016.31元。

  法官说: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超过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晁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笔者说:10万元额度竟透支99999元,领了缓刑还罚4万,刷得爽,还得痛,何必当初。

  【明知犯罪依然“剁手”型】

  检察官说:被告人赵某,女,1973出生。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赵某申领某银行信用卡,自2014年6月开始透支,截至2015年8月共透支本金48850.11元。期间,银行通过短信、电话、住宅调查等方式多次对被告人赵某催收,其仍未还款。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的亲属退还本金人民币48850.11元及利息人民币16303.07元。

  法官说: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人民币48850.11元,数额较大,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笔者说:案件主审法官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坦言,被告人赵某透支信用卡刷卡记录基本为省内各大商场消费服装、化妆品等物品。“剁手党”们醒醒吧!出来“混”,早晚是要还的!

  【拆东墙补西墙多卡透支型】

  检察官说:被告人张某,1984年出生,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 2015年9月1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依法刑事拘留。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9月,被告人张某先后在某银行青海省分行信用卡部申请办理两张信用卡,分别于2014年8月、9月开始透支,截至2015年8月,两张信用卡中透支本金人民币29888.78元。经发卡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归还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44292.60元。

  法官说: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超过规定期限,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笔者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凭你办了多少信用卡,再能你也上不了天!

  法官说法:信用卡诈骗频发为哪般

  2013年至今,仅西宁市信用卡诈骗案件便以快速上升态势蔓延,恶意透支坐上被告席的人当中,绝大部分是法律意识淡薄及文化程度较低者,还有部分是明知其行为将触犯法律却失去偿还能力者,也有将国家法律视作儿戏抱着侥幸心理的人。那么,信用卡诈骗案件高发成因是什么?其适用的法律法规有哪些?银行是否完全尽到了为持卡人负责的义务?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秦军平这样说——

  现今法院审理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大多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即持卡人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信用卡是现代社会一种重要的金融支付工具,持卡人既可凭卡在指定的商户购物和消费,也可以在指定的银行营业网点或自动提款机提取现金。随着信用卡产业的快速发展,信用卡诈骗犯罪呈现高发、多发态势,成为当前金融犯罪中最突出、最严重的问题。在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大部分案件刚刚达到起点刑标准,如30件“恶意透支”案件有20件涉案金额在1至3万元之间。

  2013年至2014年,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共审理信用卡诈骗罪案件32件32人,其中2013年审理7件7人,2014年审理25件25人,上升257%。除3人免于刑事处罚外,29人分别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至3万元,其中对28人依法适用了缓刑。

  通过对近年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统计分析,从文化程度上看,我省信用卡诈骗罪案件被告人以小学和高中学历人群为主;从职业看,以无业和公司职员为主,公职人员占比较低,一方面说明公职人员素质较高,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有深刻的认识,另一方面说明公职人员法制观念较强,有效的防止了此类案件的发生;从年龄上看,以30至45周岁的群体为主。在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受理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中,年龄最小的为23岁,最大的为52岁。

  “通过审理的这些信用卡诈骗案件可以发现,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剧增,既有被告人的主观原因,也有银行管理不善的原因。”

  秦军平认为,各商业银行对办理信用卡人员资格审查不严是这类案件高发的重要客观原因。各商业银行在办理信用卡业务中,片面追求信用卡业务数量,随意放宽申请人、担保人的条件,简化申请手续,使信用卡发放门槛过低、业务不规范,致使资信较低的人申领了信用卡甚至多家银行的信用卡,为透支消费、非法套现提供了极大的方便,这是导致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高发、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与此同时,持卡人存在侥幸心理。信用卡设定信用额度,并在信用额度内可以支取现金,这一方便确实为大部分急需资金的人们带来了便利,也为心存侥幸的无信用者打开了“方便之门”。由于银行把关不严,许多被告人同时在多个银行办理多张信用卡。一些被告人透支现金后,认为银行催缴的力度对其不能造成威胁而一直不予归还,尤其是被告人没有正当经济来源,将卡套现消费后无力归还,从而导致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成为一种多发的犯罪现象。

  信用卡诈骗防范指南

  实习记者金 彤

  信用卡网上营销、虚拟信用卡、微信支付等营销手段的兴起,使得银行信用卡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的同时,也遭到不法分子的觊觎。在日常生活中该如何防范信用卡诈骗呢?

  1.定期查看信用卡消费记录。如消费路径模糊,有可能是遇到了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和办卡银行客服联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造成更大损失。

  2.如果经常通过电话进行银行账户操作,要确保常用手机和电脑设置有密码保护。并定期更换密码,避免账户信息被骗子获取。

  3.信用卡密码独立。不要将电子邮箱、微博或其他账户密码同信用卡密码设置一样。

  4.小心“钓鱼网站”窃取密码。不要点击来历不明的链接,也不要通过邮件或点击社交网站收到的链接。不要在不常用电脑上登录网上银行或网上交易,私人电脑需安装杀毒软件。

  5.对于公共场所不明的wifi热点切莫轻易连接,一些木马程序就隐藏在其中,很有可能植入,获取你的个人信息和信用卡信息。

  此外,我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法官对信用卡诈骗防范提出如下建议,以防止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发生。

  1.执法机关应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对于惯犯以及大量透支后肆意挥霍、使用透支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贪利性强、危害性大的犯罪分子,要加大依法打击的力度,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对涉案金额低、情节相对轻微的犯罪分子,依法从宽处理。

  2.银行应严格信用卡申请的条件与程序,注重信用额度的核定和风险管理。同时,银行应改变仅仅以发卡数量作为考核指标的激励机制,考核发卡质量,有效防止滥发信用卡的情况发生,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

  3.加大宣传教育,普及信用卡知识。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渠道宣传信用卡知识,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信用卡的作用和功能,自觉遵守信用卡章程,理性消费,防止因盲目消费而导致恶意透支。

  记者感言:透支有风险 且行且珍惜

  “一卡在手,走遍全球!”作为21世纪的“新兴人类”,除了手机之外,信用卡绝对是“标配”。出门吃饭、购物、买车、出国旅游、网上消费……不用打开荷包只要“一刷”就能轻松实现付现。出行方便、不用担心假钞,不用兑换外币,今天花“明天”的钱……总之就是“潇洒”、“痛快”。

  然而,刷信用卡“潇洒”过了头,使用者及其家庭只能为此付出沉重代价。

  许多人总觉得花银行的钱“过瘾”,一个月还款上万元是常事,许多80后及90后将自己的债务转嫁给了家庭,雪球越滚越大,家长帮助子女偿还十几万元账单之事并不鲜见。

  而且,在生活中,我们不难看到,不少商业银行给工作人员下达信用卡办理任务。于是,某些信用卡办理既不需要身份确认,又不需要资产证明,在乱象的庇护下,许多人拿到有巨额透支额度的信用卡,就如同天上掉了馅饼,花钱“大手大脚”,事后满脑子的“糊涂账”。有借无还,让自己的信用卡产生“不良记录”,不仅缴纳滞纳金,还上了“黑名单”,不得贷款、乘飞机等,更有甚者被法院一纸传票成了“信用卡诈骗犯”。

  信用卡透支时“甜”,偿还时“难”。如何让信用卡变得规矩起来?作者认为,不管是银行、消费者,还是金融监管部门,都应守土有责。

  作为源头,各银行应当规范发卡环节的监管,申领时必须履行告知义务,让申领人明确信用卡的基本使用规则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并完善信用卡交易提醒服务及还款提醒服务,将信用卡违约风险控制在一定程度,降低信用卡坏账率,提高信用卡业务的盈利水平。各金融监管部门,则应明确各银行在信用卡业务运营上的权利与责任,加大对违规违法操作的监管,并根据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甚至是制度缺陷,进一步规范各银行的信用卡业务。

  消费者在使用时,需量力而行,且谨记“好借好还再借不难”,还应当根据持卡人的年龄、财产、信用等情况随时调整透支额度。为了避免忘还的现象可开通信用卡自动还款业务。(记者 芈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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