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税局出台专门意见切实加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15.04.2016  16:34
      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34号令)实施一年来,甘肃省国税系统稽查查处案件为1304件,全省国税系统各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共受理重大税务案件243件,占稽查案件的18.6%。甘肃省国税局近日专门召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认真总结分析《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落实情况,主动查找重大案件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研究出台《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有针对性地采取六项措施切实加强重大案件审理(简称重案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监督制约作用。

一是认真落实重案审理制度,严格执行重案审理标准。严格把握执行提交重案审理案件的两类标准:以案件涉税金额为标准,对达到重案审理涉税金额标准的案件必须提交重案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以案件性质为标准,对典型特殊案件不受涉税金额标准限制,一律应提交重案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各市(州)局、县(区)局(实行一级稽查的除外)要适时调整本单位重案审理标准,确保年度内达到不少于稽查案件5%的重案审理率。要求各级国税机关将重案审理列入对下级单位重点督查内容,对有案不交、有案不审的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二是严格执行重案审理权限,严禁以任何方式规避重案审理。按照本级审理的原则,在具体案件的检查上,坚持谁组织检查、谁实施审理,由案件检查的组织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下发案件检查通知,由同级重案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坚决防止以稽查局部门“”审理代替重案审理委员会“”审理。特殊情况下,下级单位存在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经上级重案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提交上级重案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上级重案审理委员会对金额巨大或特殊、典型、影响面大的案件可责令下级单位提交上级重案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除总局规定要求外,稽查局案件检查一律不得安排企业自查,特殊情况确需自查的,需报经主管领导批准。

三是严格执行稽查查处案件向同级重案审理委员会报备制度。各级国税机关重案审理委员会主动提前介入并掌握稽查案件查处相关信息,主要从三个方面进一步规范报备制度:各级稽查局在实施案件检查前要向同级重案审理委员会报备《税务稽查案件查前报备表》;稽查局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将稽查案件审理情况备案表报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重案审理委员会每季度组织召开稽查案件案情报告会,由稽查局向重案审理委员会报告上季度稽查案件查处情况。

四是严格把握案件检查和重案审理的不同着力点。各级稽查局要把办案重心放在严查上,在案件检查中应当深入细致全面,做到不留漏洞,不放疑点,呈报重案审理的案件要事实全面详实、证据充分合法。各级重案审理委员会在重案审理中要把工作重心放在慎重定案上,特别是要注重审核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的关联性和逻辑性,证据不充分,证据链条缺乏完整性、事实证据之间不合逻辑性的情形,在审理中不能定性成为征税依据,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五是加强重案审理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各级督查、巡视和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同级和下级单位稽查查处案件和重案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重案审理制度的要严格界定区分责任,对应提交而未提交重案审理的责任人、未按规定权限审理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过错责任。2016年省局还将组织重大案件审理工作专项检查,检查面将达到50%以上。

六是通过重案审理工作,不断提高税收执法水平。重案审理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重案审理工作职责,通过重案审理不断总结提高业务水平,达成对税收业务和政策理解的共识;通过重案审理发现税收制度的漏洞和风险,对政策执行情况的效应进行评估,不断提高制度建设质量;通过总结重案审理典型案例,排查征管漏洞,达到以查促管目的;通过重案审理发现廉政风险和线索,打击违法行为,警示教育执法人员。

        (责任编辑:李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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