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专项整治执业药师“挂证”行为

25.03.2019  10:23

  近日,针对中央“3·15”晚会曝光的执业药师“挂证”、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按照省政府和国家药监局总体部署,在全省部署开展为期6个月的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在去年开展药品流通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基础上,今年,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继续对全省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和零售药店,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重点查处和曝光一批执业药师“挂证”和零售药店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遏制执业药师“挂证”行为,形成严查重处的高压态势和强大震慑,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秩序和执业药师执业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要求全省各药品经营企业和零售药店,在4月30日前,对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真开展自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主动整改执业药师配备不到位、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全省所有注册执业药师一并开展自查,凡有“挂证”行为、不能在岗服务的执业药师,应立即改正或于4月30日前主动申请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

  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将从5月1日起,对药品经营企业和零售药店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凡发现存在“挂证”执业药师的企业,按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形,一律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通报和建议医保部门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对“挂证”执业药师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公开曝光和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在不良信息记录撤销前不能再次注册执业;凡发现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列为年度重点检查对象,进行跟踪检查或飞行检查。

  与此同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建立完善长效机制,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推动实施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支持零售药店连锁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发展;对新开办的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和零售药店严格审批把关,不具备条件的坚决不予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大力宣传新修订出台的《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严格落实执业药师报考政策,加强继续教育并建立诚信记录,切实提升执业药师队伍素质。(彭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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