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多项职称评审利好政策

25.11.2017  17:56

  记者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为充分发挥职称评审的“指挥棒”作用,我省出台多项职称评审利好政策。

   进一步扩大职称管理服务范围

  在非公经济组织人员、中央驻青单位人员、援青人员、军队自主择业人员、参加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等群体纳入职称评审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和体制内外等限制,鼓励企事业单位临聘专业技术人员、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来青投资创办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按规定在我省申报评审职称。以考代评的专业,须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参加考试。

  民办机构、非公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临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外籍人员、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享有我省公立机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同等待遇。

   进一步拓宽职称申报绿色通道

  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批准的年限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我省引进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由其在站单位推荐申报职称,职称申报不受岗位数额限制,并享受关于在青工作高学历人才职称评审有关政策,其在站期间取得的工作业绩、论文、研究成果等均可作为职称认定、评审的依据。

   调整外语、计算机政策

  职称外语(汉语言、民族语文、医古文)、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确实需要评价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根据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自主确定评价条件。

  行业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确需通过考试方式评价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汉语言、民族语文、医古文)水平的,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可自行组织实施考试。

  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确需通过考试方式评价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的,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可自行组织实施考试,也可依托省(市州)人事考试中心实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自行组织实施考试的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可自行确定外语、计算机免试范围、合格标准、证书使用期限,亦可参照《关于进一步完善职称外语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和《关于补充明确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执行。

  2016年及以前参加人社部门组织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人员和2017年当年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人员,用人单位可为其折算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国家统一标准的,各折算40学时;达到省级合格标准的,各折算30学时。自2017年起,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上一等级职称时,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折算学时一次性同时使用。

   进一步改进职称管理方式

  支持青海大学人才高地建设,在下放高教系列职称评审权的基础上,对青海大学下放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权。

  鼓励用人主体发挥主导作用,对青海师范大学、青海民族大学下放高教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权。

  积极推动企业自主评审,对西部矿业集团公司、青海省投资集团公司下放综合工程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权,对青海省公路桥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放交通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权。

  以上单位须按照《关于增设职称评委会的通知》要求,做好方案报备、申报、评审等各项工作。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审批。

   进一步加大对基层的倾斜

  对在扶贫地区任职、挂职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时,同等条件下,单位应予以优先推荐申报。其受表彰情况,可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参考条件。

  对在乡镇工作的应用型、技术型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要注重实践性、长期性、服务能力、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其论文、科研只作为职称评审的参考条件,不做硬性规定。

  各系列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组织实施职称评审工作时,应按照分层分类的原则,结合各类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可单独设立基层评审组、非公经济组织评审组进行评审,不断提高基层、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健全完善失信惩戒制度

  继续执行我省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制度,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对学术成果、业绩、资历、学历、工作经历等造假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实行“一票否决”,三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已通过评审的,其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予认可,一律予以撤销。

  对违反诚信承诺规定的申报人员,列入我省职称申报失信人员名单,在全省范围通报。有主管部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无主管部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通报。

  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对为申报人员提供虚假证明的经办人及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在全省范围通报并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莫青 杨志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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