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政策规范中小学招生

12.04.2019  06:02

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我省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从坚决杜绝辍学现象、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严格执纪问责,落实招生入学“十项严禁”纪律要求。

坚决杜绝辍学现象

依法依规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对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认真落实联控联保工作机制,加强动态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跟进处理,确保适龄儿童少年“进得来、留得住、学得好”,坚决杜绝辍学现象。对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

落实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按照“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根据县域内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所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定服务片区范围,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

各地严格落实国家相关文件要求,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都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严禁将社会机构组织的等级考试和竞赛成绩作为入学与升学依据,落实好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政策。

严格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

统筹考虑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管理。根据学校布局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并严格执行。所有学校(含民办高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时间、招生方式统一招生,严禁违规争抢生源、“掐尖”招生、跨区域招生、超计划招生和提前招生。完善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学校政策,确保名额分配比例不低于50%,并进一步提高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升入优质高中比例。规范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学校须在中考结束后,严格按照自主招生办法和程序组织自主招生,并主动公开招生的各环节和录取结果。

严格规范特殊类型招生

继续压缩义务教育学校特长生招生规模,至2020年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严格落实“零择校”“零择班”的规定。小学一年级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注重做好幼小衔接,落实零起点教学要求。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普通高中举办的各类实验班、试点班,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重新登记,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要严格控制规模,健全科学公开公正的选拔机制,加强跟踪研究和阶段性评估。严格规范公办普通高中“国际部”(或“境外课程班”)招生行为,纳入统一招生管理,实行计划单列,录取分数应达到同批次学校录取要求,学生就读期间不得转入普通班级。

保障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

坚持“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接纳为主”的原则,确保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与当地学生同报名、同上课。对于因教育资源短缺、班额过大,无法容纳流动人口子女的学校(学区),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解决。

加强流动人口子女学籍管理。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予以统筹安排。转入学校应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中转接学生学籍,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要细化入学操作程序,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落实招生“十项严禁”纪律要求

各地教育部门切实重视招生入学管理工作,提前预测,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招生入学实施方案,明确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和招生结果,并提前面向社会公示。

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高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各地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面向社会公开举报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地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适时对各地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对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规招生行为,严肃查处追责。(莫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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