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医保改革实现多个率先

18.11.2018  09:30

  青海新闻网讯 记者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医保制度改革政策实现多个率先,参保群众医疗保障获得感、幸福感不断增强。

  不断提高参保群众医疗保障水平。全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人均筹资标准由2012年的400元提高到2018年的776元,其中,财政补助由人均355元提高到566元,增幅59.4%;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由人均50元提高到80元,增幅60%。贫困人口大病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付比例由80%提高到90%。

  积极促进国家谈判药品支付标准政策在我省的落实落地,制定出台了特殊药品使用管理政策,参保群众使用国家谈判的36种药品和17种抗癌药、药品目录中的4种抗肿瘤靶向药享受医保住院政策,且门诊使用或零售药店购买特殊药品不设起付线,为参保群众打开了定点医药机构使用特殊药品“双通道”模式,进一步提高了参保群众医疗保障待遇。

  率先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在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两项制度分设的情况下,我省先行先试、大胆探索,理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服务体制,率先在全国完成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实现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的“六统一”。制度整合充分体现了制度的公平性公正性,打破了城乡“二元化”结构,消除了城乡医保待遇差异。

  率先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省级统筹。为适应各类人员流动性的需要,促进医疗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增强基金保障和抗风险能力,我省率先在全国实现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了“统收、统支、统管”模式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省统一了参保范围、政策待遇、基金管理、信息系统、经办流程。

  率先推行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服务。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我省大胆引入市场机制,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担经办服务。在前期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成熟一个实施一个的原则,在全省范围稳步推进了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经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工作。截至目前,全省8个市州均已完成经办交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