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家庭权益问题家暴居首

04.03.2016  08:39

   96.2%信访人为女性 经济、情感不独立是主因

  青海新闻网讯 3月1日起,我国第一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反家暴法”的出台,是我国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从此我国反家暴工作迈向了法治化、专业化的新高度。根据省妇联和全省8个市州妇联信访数据统计汇总,2015年我省婚姻家庭权益问题694件次,在我省妇联系统信访总量中仍高居首位,其中家庭暴力问题达398件次,更是占婚姻家庭权益类问题的57.3%,较2014年上升了27.9%。

  在省妇联有效收集到的398件次家庭暴力的信访案件中,96.2%的信访人为女性;家庭暴力发生在各种职业人群中,38.4%是农民,占比例最大,其次是家庭主妇和无业。在家暴情节方面,378件次是男方对女方(及子女)施暴,占家庭暴力问题的95%;各种家暴形式均有涉及,主要是身体暴力(83.2%)。家庭暴力起因主要是家庭纠纷和感情不和的较多,占63.6%,男方有第三者或不良嗜好的家庭,也极易发生家庭暴力行为(22.4%)。

  在信访反映的情况中,因无法忍受家庭暴力,女方提出离婚,施暴人害怕达成女方离婚的愿望,在离婚期间恐吓、威胁、骚扰女方及家人,造成女方严重的心理压力,无法正常生活。对儿童的家庭暴力个案情节严重。而一些因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的,法官没有采纳受暴妇女提供的例如出警记录、医院病例、照片等证据,导致受暴妇女产生不知道该向法庭提交什么样家暴证据的困惑。

  从个案分析来看,产生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中,一是女性缺乏独立意识与自我意识,在经济上、情感上较强依赖丈夫,使丈夫有强烈的“优越感”,稍有不顺心,就会恶语伤人,大打出手;二是在“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封建夫权观念影响下,一些女性完全依附于丈夫,失去了独立人格,且法律意识淡薄,一旦被丈夫殴打,认为是家丑,不敢声张,委曲求全,导致施暴人变本加厉。

  特别是在家庭生活中,由于经济上、身体素质上男强女弱,使得有些女性害怕离婚后财产受到损失、争取不到孩子的抚养权、没有能力承担抚养费等问题,长期忍受家庭暴力,不敢反抗。同时,婚外情增多,出现婚外情的男方对家庭极不负责任,提出离婚,女方不同意的就遭受无故殴打。丈夫有恶习或不良嗜好引起的家庭暴力也是原因之一,特别是“嗜酒成瘾”者在喝酒前后判若两人,使妻子下不了离婚的决心,进而造成频繁的家暴。

  针对儿童的暴力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的父母素质偏低,不懂得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加之未成年人面对家暴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导致对儿童的家暴个案发生,尤其是流动人口家庭缺少社会监管更容易发生对儿童的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