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固基本均衡发展成果 实现优质均衡发展 我省建立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青海省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决定建立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开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行委)督导评估工作。
《方案》提出,推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解决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教育的战略性任务。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高质量教育需求的重要目标任务,是在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的基础上,走向更高水平、更加公平、更有质量的有效机制。
《方案》以“促进公平、提高质量”为核心,设计了“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质量、社会认可度”4个方面的内容。在“资源配置”方面,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在教师、校舍、设备等方面的标准化配置水平,同时评估这些指标的校际均衡情况;在“政府保障程度”方面,重点评估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工作成效;在“教育质量”方面,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学校管理水平、学生学业质量、综合素质发展水平;在“社会认可度”方面,将通过调查,了解学生、家长、教师等对于县级政府和义务教育学校推进均衡发展成效的认可度。并以考试方式招生、违规择校、重点校、重点班、“有编不补”或长期聘用编外教师、弄虚作假、教育系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违纪违规事件等作为一票否决指标,以回应社会关切。
与基本均衡标准相比,优质均衡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增加了新的指标,如骨干教师配备、体音美专任教师配备、网络多媒体教室配备、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学生学业水平等。二是标准有所提高。小学、初中综合差异系数,分别由原来的0.65、0.55,调整到0.50、0.45。三是突出质量核心。将“教育质量”作为一个独立的部分,加强了对“质量”评估的权重。特别是将义务教育质量监测等级纳入评价体系,强化了对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水平的关注。
截至2017年年底,我省已有33个县(市、区、行委)通过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国家认定,巩固基本均衡发展成果,实现优质均衡发展,已经成为这些地区义务教育新的紧迫任务。(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