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开展行政案件机制改革

05.02.2016  09:30
  2月4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法院行政案件跨区划集中管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我省开展行政案件机制改革,实行部分法院行政案件跨区划集中管辖,从制度安排上减少地方干预司法的空间,减轻法院的办案顾虑。
  据了解,《若干意见》共11条,涉及集中管辖法院和管辖范围的确定、对当事人的政策释明和诉讼指导、原管辖法院和集中管辖法院的工作衔接及职责等。确立西宁市所辖城西区人民法院、城北区人民法院、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海东市所辖民和县人民法院、平安区人民法院,海西州所辖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其中,城西区人民法院管辖原由城北区、城中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城北区人民法院管辖原由城西区、城东区人民法院、西宁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西宁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原由湟中县、湟源县、大通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民和县人民法院管辖原由平安区、乐都区、互助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平安区人民法院管辖原由民和县、循化县、化隆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德令哈市人民法院管辖原由格尔木市、乌兰县、都兰县、天峻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格尔木市人民法院管辖原由德令哈市、冷湖矿区、茫崖矿区、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班玛吉介绍:“以管辖机制改革作为突破口,落实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目标,在全省法院开展行政案件管辖机制改革,科学设计,合理安排,有序推进,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核心价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