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房地产市场十大新政出台

02.07.2015  15:27

   近日,记者从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获悉,6月中旬省政府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除在税费、土地等方面严格贯彻了国家有关部委的具体政策措施外,《实施意见》在十方面有新的突破。

  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和提取条件

  对临近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根据其偿付能力、身体情况和信用状况,其贷款年限可延长至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缴存职工未成年子女购买住房时可使用职工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申请提取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偿还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办委托提取业务,职工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冲抵住房公积金贷款。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需求

  对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贷款期限原来的最长15年延长至25年。分期实施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分期交存项目资本金(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项目最低资本金按20%执行,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30%)。对信用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减免项目资本金、物业保修金,降低项目预售资金监管比例。

  打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房的通道

  首先,将作为棚改安置住房的商品住房单套面积从90平方米放宽到144平方米,将提供给合租户或用于集体宿舍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商品住房单套面积从50平方米放宽到90平方米。其次,首次提出2015年通过货币化方式消化全省6%以上的存量商品住房,并逐年提高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最后,要求西宁、海东市等房地产市场较成熟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其新增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可通过市场收购、租赁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以及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解决。

  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制度

  实行地方政府与住房保障对象按出资比例共同拥有同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并逐步由共有产权向个人完全产权转化。同时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完善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

  商业地产开发调控更合理

  要求西宁、海东市根据城镇人口规模和现有及在建、在售商业用房的总量,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商业用房的总体规模,科学规划商业区域布局,引导各种零售、批发、餐饮、娱乐、健身、休闲等经营性商业用房向城市周边适度布局发展,增强辐射带动力。

  大力推进住宅性能认定

  为进一步推进住宅性能认定工作,《实施意见》要求对西宁市10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地区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项目,全面执行A级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对通过2A和3A级住宅性能认定的项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地震安全性评价等收费标准分别减按80%和70%收取。

  支持物业服务发展

  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认真研究制定物业收费标准与物业服务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相对应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现物业服务优质优价、质价相符。有关部门要将物业行业列入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范围,对在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化管理考核中评定为优秀的企业或获得国家级、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企业,从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减负松绑降低门槛

  要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资本金和出资额的限制,企业实收资本不再作为资质申报条件。放开房地产等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招标的限制。为缓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收取。

  打造“互联网+房地产”新业态

  首次提出要将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技术融入到房地产业中,用互联网的思维模式和技术改进和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促进行业变革升级。

  规范土地市场秩序

  要求国土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商品房开发土地供应会商制度。同时,严禁机关事业单位在划拨国有土地上自行开发建设职工住宅或以“委托代建”、“定向开发”等方式变相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