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扩大申请法律援助范围

22.03.2016  10:39

  从今年起,我省扩大申请法律援助范围,将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调整为“城镇、农村(牧区)居民按照我省居民所在地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的,均有权申请法律援助”,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惠及更多的困难群众。这是3月18日,记者从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会议上了解到的。

  不断降低法律援助的“门槛”,帮更多困难人群维护合法权益,是法律援助大趋势。经过多年探索,目前,我省将法律援助覆盖对象在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青海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公民请求法律援助范围的基础上,逐步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民生紧密相连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援助和公证援助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将因自然灾害、大病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孤寡老人、留守儿童、孤儿列为法律援助对象。

  对涉及困难群众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等领域及法律援助的案件,积极提供诉讼和非诉讼代理服务,将重点做好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军属等群体法律援助工作。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制度,开展试点,逐步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民事和行政裁判、决定,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在省司法厅设立“青海省司法厅12348法律服务呼叫中心”,整合法律资源,拓展电话咨询服务功能,充分发挥解答法律咨询、宣传法律知识,指导群众依法维权的作用。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窗口建设,有条件的乡镇司法所要设立法律援助窗口,确保90%的县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接待大厅完成规范化建设。(赵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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