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扶助关怀计生特殊家庭

03.03.2016  09:40

●提高扶助金标准,实行城乡统一标准●首次建立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抚慰金制度●计生特殊家庭老人给予日常生活照料服务●低收入计生特殊家庭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本报讯(记者 王紫)3月2日,记者从省卫生计生委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长期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关怀工作。今年,我省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力度。近日,省政府研究决定提高扶助标准,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教育厅、省扶贫开发局、省残联等8个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意见》,从4个方面进一步加强扶助关怀工作。

●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统筹城乡并提高扶助标准。从2016年起,提高扶助金标准,并实行城乡统一的标准。对于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父母,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000元;独生子女伤残(三级及以上)父母,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6000元。我省实行的该扶助金标准,在西北五省区中最高。

——首次建立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抚慰金制度。对于独生子女发生死亡家庭的父母,每人一次性给予5000元抚慰金,一对夫妇一次性给予1万元抚慰金。

晚报温馨提示: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对象,个人到社区(村)居委会申请,经街道办(乡政府)审核公示,再上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核公示后确定。10月底前发放到位。确定对象可凭银行卡到银行领取。扶助金申报工作已在实施中。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抚慰金申报工作即将开始。

●做好养老保障服务

——对60岁以上独生子女死亡家庭老人,以及独生子女二级及以上残疾、无赡养能力的计生特殊家庭老人,民政部门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范围,给予助餐、助医、助洁、代办代购、精神慰藉等日常生活照料服务。

——对失独家庭的失能老人或者年满60岁,本人有要求的,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优先安排入住政府举办或购买床位的各类养老机构。对于入住机构的经济困难失独老人,其户籍地县级政府应给予一定的养老服务补贴或者护理补贴。

——对于居家养老的失独老人,基层社区组织协调其近亲属或其他人员,以签订养老照护协议、遗产继承补偿、社区监督执行等方式,确定赡养人,予以养老照护;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其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计生特殊家庭失能老人提供护理补贴。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纳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政府发放的特别扶助金和一次性抚慰金,不计入核定低保的收入基数。

●做好医疗服务工作

——加强医疗保障。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有再生育意愿的,卫生计生部门积极协调医疗机构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相关医药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或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并提供免费的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纳入医疗救助。民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生特殊家庭,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由县级财政承担,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享受医疗救助。伤残的独生子女康复治疗费用较高的,按照大病救助的规定予以医疗救助。

——开展免费体检。对49-64周岁计生特殊家庭扶助对象,纳入免费体检范围,每年进行一次免费体检。体检费用按照老年人免费体检标准,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予以解决,与老年人体检同步进行。

——提供便利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计生特殊家庭纳入巡诊重点范围,定期进行上门服务。

●加强社会关怀扶助

——解决住房困难。对城镇最低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的计生特殊家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优先安排城镇公共租赁住房,支付租金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予以租金减免。对农牧区计生特殊家庭申请危房改造和定居房建设的,优先纳入改造范围,安排改造项目。在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和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等中实行评分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加5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加2分。

——帮助收养子女。对符合相关规定、有收养意愿的计生特殊家庭,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和机构在提供收养信息、办理收养手续和入户手续等方面提供方便。

——帮扶残疾独生子女。残联对残疾的独生子女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教育部门对残疾独生子女优先落实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资助政策。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残疾独生子女,由人社和残联等部门按照相关政策给予优先扶持和资助。

——开展关爱扶助。通过开展志愿者服务、政府部门走访慰问、干部结对帮扶、亲情牵手、组织联谊活动等多种形式,开展对计生特殊家庭的关爱扶助。对生活困难的计生特殊家庭,各级政府优先利用扶贫开发资金予以扶持,优先安排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生活救助等项目。生活困难的计生特殊家庭成员死亡的,当地政府、社区可予以必要的丧葬事务帮助或给予丧葬补贴。

链接:计生特殊家庭是专指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长期以来,广大群众积极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为国家人口均衡发展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其中一些家庭发生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情况,给其家庭带来了精神上的创伤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2008年国家制定出台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家庭的父母,每年发放一定的扶助金。2014年国家提高了扶助金标准,城镇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家庭的父母,每人每年发放扶助金4080元和3240元;农村牧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家庭的父母,每人每年发放扶助金2040元和1800元。在2015年12月31日前,我省执行国家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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