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设立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

23.01.2019  15:27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青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实施意见》,更好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吸引和鼓励外国留学生来青学习交流,推动来青外国留学生工作,提高我省高等教育国际化水平,扩大青海省教育国际影响力,省教育厅、财政厅近期联合制定《青海省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该办法,我省特设立“青海省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根据来青留学生学历层次,奖学金资助类别分为以下四类: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0元;硕士研究生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8000元;本科学历生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0元;本科学历互换生奖学金,按中外双方协议标准执行。尚未确定协议标准的,以全额资助每人每年36800元标准执行。奖学金用于资助来青留学生教育教学活动及教学设施等配备。已获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的,不再享受本奖学金。“奖学金”由省级财政出资设立,省教育厅负责日常管理。

  本奖学金适用于青海省具有招收外国留学生资格的高等学校。主要用于奖励资助已在我省高等学校学习的国外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以及与我省正式签署教育合作备忘协议国家间的互换(派)留学生和拟来青学习但存在经济困难的外国优秀学生。

  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申请人可按要求连续申请。各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纪检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得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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