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送养老服务业十个政策“大礼包”

02.12.2014  13:51

      12月1日,省民政厅召开养老服务政策通气会,今年,我省拿出十项优惠政策推动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社会养老服务。

   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今后,各级政府将加大投入,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充分运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根据现行政策,各级金融机构也将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按照相关政策投资养老服务领域,引导和规范保险机构开发推广适合老年人的养老保险、意外保险、健康保险等保险产品。同时,地方政府将安排一定比例的政府债券,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无障碍设施改造。省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养老服务的比例将持续保持在50%以上,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对新增养老服务机构给予土地供应政策

  我省将严格按照国土部门相关规定,对新增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采取优先供地、鼓励长期租赁、划拨供地等多种方式保障养老服务用地,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严禁以举办养老机构为名“圈地”“囤地”。

   增添四项养老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

  我省现行的优惠财税政策有4项。11月底,按照国家规定,我省又增添4项税收优惠政策。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宽带互联网、有线电视、固定电话费等费用,按居民类或优惠价格执行。

  ●对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可享受国家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家庭服务业及社会组织等其他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

   四项财政补贴政策相继实施

  我省相继出台和实施四项财政补贴政策。

  ●省民政厅、省发改委对10张床位规模以上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已经达到了每床1万元。

  ●对符合资金投向、无银行贷款的医养融合型养老机构等健康服务业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10%的资金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今年通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方式,事实上进一步提高了对民办养老机构补贴标准:从2014年10月1日起,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的养老机构,每收住1名农村五保、城镇“三无”、重点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空巢、失能老人,由政府给予500元的购买服务经费;每收住1名社会老人每月补贴180元。这项制度的出台,标志着我省已经初步建立起对经济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

  ●从2014年10月1日起,在西宁市、海东市的6个区县开展试点,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组织立足社区,为经济困难的高龄、空巢、独居、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急、助医、保洁、紧急援助和心理慰藉等养老服务。其中,为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每人每月补贴150元。同时规定,具备条件的地区,还要积极拓展购买范围,为存在养老困难的社会老年人购买服务。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扶持政策

  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及职称评审政策。鼓励编制内外人员同工同酬、同等待遇。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行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制度。对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相关规定给予补贴。就业困难群体与养老机构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从事养老护理工作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待遇。鼓励护理类专业高校毕业生到养老机构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规定享受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相关政策。

  除了以上五项政策外,我省还出台实施了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医疗与养老融合发展、养老服务业招商引资以及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