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组织非法经营将受到处罚

25.05.2018  11:33

  青海新闻网讯 记者从西宁市旅游局了解到,西宁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近期,西宁市旅游局连续接到多起旅行社和旅游者举报,反映西宁市一些户外运动群、旅行俱乐部、社团及个人等通过组织参加户外活动、广场舞大赛、赴外文化交流等活动,以微信、QQ群等方式,打着“会员入会办护照”“AA制”和“非营利”的幌子,吸引和组织旅游者外出游玩,具有明显开展旅行社业务的特征,从而获取非法利益的现象逐渐增多。

  西宁市旅游局对这些经营或变相经营旅游业务,非法获利,扰乱正常旅游市场秩序、带来严重安全隐患的个人和组织反复进行过各类提示,但仍有个别户外组织违法违规进行旅游虚假宣传和违规经营旅行社业务,西宁市旅游局提出郑重警示。要求立即停止一切涉及经营旅游宣传招徕和经营旅游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到市市场监管局和旅游局等行政审批机关办理相关业务经营许可手续。

  对未经许可继续从事旅游宣传招徕和经营旅游业务、开展户外旅行等涉及非法经营旅游业务的微信群、公众号和QQ群和社团组织等,由西宁市场监管局、市旅游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体育局及各县区政府集中开展联合检查,整理搜集线索和证据,建立案件查办会商机制,做到锁定目标、有据可查、实施精准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