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防范房产登记行政诉讼风险的几点认识

29.12.2014  13:29

 

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产权产籍处

 

近年来,房屋登记管理部门行政案件增加较快,且败诉率较高,一方面反映出广大群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房产登记部门在依法登记中存在的问题,现以西宁为例,就如何防范房产登记行政诉讼风险谈几点认识。

一、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基本情况及行政诉讼情况。

西宁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是负责西宁地区房屋权属登记的工作部门,目前与西宁市房产交易管理所两块牌子,合署办公,在编人员为50余人,  2013完成各类房屋登记近5万余件,其中房屋转移登记约2.3万件(其中商品房1万,二手房1.3万件),抵押登记1万件,合同备案登记约1万件,其他变更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协助法院执行等约7千余件。2013年涉及房屋登记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共14件,其中原告撤诉5件,维持4件,败诉5件,败诉率28%。

二、败诉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原因分析

1、没有尽到认真审查的义务,未审核出虚假资料导致登记错误而败诉。在五起败诉案件中,基于这一原因败诉的就有三起之多。从形式要件上看,基本符合法律规定,但当事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登记部门在审查过程中未严格审查,导致错误。如按法律规定应该由双方共同申请,其中一方未到场的,共有房产未经共有人同意的,伪造签名、虚假合同等。

2、违反法定程序而败诉的,如刘某诉房产局案,该案因涉及遗失补证和更正登记两个业务,工作人员在办理时,只收取了相关资料,未将遗失的房产证注销,而直接办理了更正登记,被法院认定为一套房子出现两个房产证(其中一个已被当事人登报声明遗失)程序违法,而败诉。

3、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交叉问题导致败诉的,如某家具厂诉房产局不履行房屋登记职责案。该家具厂将房产出售给曹某,并办理了房产证,后买卖双方发生纠纷,法院民事判决原买卖合同无效,但没有涉及物权确认。我局认为仅凭合同无效的判决书无法为家具厂办理房产证。于是家具厂诉房产局行政不作为。该案一审判决要求我局履行义务,曹某不服上诉,二审发回重审。期间,法院又依据民事判决补充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我局依据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了房产证,该厂撤销了对我局的行政诉讼。

对2013年败诉案件进行了分析并总结以往诉讼案件,认为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1、房屋登记制度不完善,登记程序不严谨造成疏漏。早期的房产登记立法比较简单,对房屋登记的审查方法、审查程序、审查内容、审查责任等规定的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如长期以来,全国很多地方(包括西宁市)把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共有房产,习惯上只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但在出售该房产时,房产证上没有登记的共有人是否审查,如何审查就成了登记部门的难点,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

2、因虚假资料导致了错误登记。随着社会的发展,造假水平也越来越高,社会上出现了假的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公证书等,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房产登记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在接受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陈述。目前我们缺乏相应的鉴别技术和手段,工作人员只能凭经验鉴别,难度越来越大,已超出了正常的识别能力和水平。近年来,在房屋登记中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登记错误引起诉讼的也越来越多,2013年五起败诉案件三起就因此原因造成。《物权法》明确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这三起败诉案件虽然败诉,但房产局均未承担过错责任。

3、登记人员过错导致登记错误。一方面工作人员技能欠缺,业务素质不高。由于房产登记工作不仅涉及房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而且还涉及《民法》、《婚姻法》、《继承法》、《担保法》、《破产法》等法律知识,由于登记人员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面对复杂的交易登记形式往往不能准确的理清法律关系,造成受理、审核失误。另一方面,房屋登记中心和房产交易管理所目前在编人员41人 ,真正承担房产登记工作的人员不足20人,2013年全市房产交易额(含商品房、二手房)共计200亿元,仅二手房转移办理的房产登记就达到1.3万件,既要保证工作质量,又要在规定的承诺期内办理完房产证,工作量大,工作人员少,在追求行政效率的情况下,登记程序容易被人为跨越或省略,该审核的疏于审核,该公告的不公告,该询问的不询问,多人多次的审核模式,流于形式造成工作失误,此外还有工作不认真,责任心不强,粗心草率,造成登记失误。

三、防范房屋登记诉讼风险的措施

1、充分认识房屋登记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房产登记行政诉讼案件多,败诉率高,反映出房屋登记部门依法行政水平亟待提升,特别是随着我市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一些与住房相关的深层次的矛盾和社会问题也逐步显现,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加之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作,又直接涉及到民生,涉及人民群众非常关注的居住问题,所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在房产部门显得尤为重要。

房产登记作为保护财产权利的一个重要手段,房产登记部门的工作重点应从发证转向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强化依法行政理念,强化责任意识,坚持依法办事,认真履行职责。

2、认真做好法制学习,提高行政工作能力。房产登记工作专业性、法律性强,又是服务窗口。防范房屋登记风险必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要结合形势,切实加强职工的业务培训。激发职工的业务学习热情,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建立多元化的培训机制。一是鼓励工作人员参加各种自学和执业资格考试,选送优秀职工参加培训,通过不同形式,不同岗位的培训,使学习和实践相结合,培训和使用相结合,达到增长知识,提升能力的目的。二是有计划地组织业务学习,让每个工作员熟悉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业务知识,提高业务能力。三是通过案例剖析,专题研讨等,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四是必要时组织登记人员旁听法院审理案件,从中了解法院审查登记部门登记行为的方法、标准,总结经验,找出问题,吸取教训,不断提高房屋登记水平和质量。五是结合建设部推行“房屋登记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推行房产登记人员持证上岗。

3、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政行为

一是进一步完善房屋登记程序。法律法规是依法行政的依据,职能部门对法律、法规、政策的理解、掌握执行,决定着部门的业务水平。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房屋登记机制和指导房屋登记业务的规章制度,按照立法程序,结合西宁实际制定《西宁市房屋登记办法》,进一步细化房屋登记程序、审核依据、审核标准、各类房屋登记的条件等,界定清楚登记部门的职责义务,为依法登记提供依据。

二是强化风险意识,落实督查制度和错案追究制度,降低登记风险。在日常工作中,登记部门每天都接待大量的房产登记政策咨询、协助法院执行、产籍查询,办理大量的房产登记等大量事务性工作,稍有不慎,容易引起诉讼。房屋登记部门要建立了房屋登记质量督查制度,成立了专门的质检科,负责房屋登记的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做到事前预防。同时要实行错案追究制,凡发生行政诉讼案件,根据错误的原因及责任大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建立了行政一把手责任制,严肃查处违规行为,督促工作人员以高度的责任心,细心、用心地工作,做到精益求精,保证登记质量,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努力做到不越位、不错位;防止和克服不履行法定职责,努力做到不缺位。降低诉讼案件,降低败诉率。

三是积极应用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房屋登记质量。加强房产信息系统建设,运用先进的信息识别技术,积极偿试在房屋登记中采用指纹采集、人像采集、房产证加密等技术,减少伪造身份证,冒名顶替等虚假申请。

4、加强与司法部门的沟通,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出庭应诉工作,提高依法应诉能力,重大案件,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出庭应诉,一般案件,业务处室负责人出庭应诉,主动站在消除官民隔阂、发现问题、了解实际的角度,积极应诉,自觉接受司法督查。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案件的研究,认真查找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改进措施,加强协调,主动纠正错误和不当的行政行为,不断提高登记质量,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阶段,努力做到定纷止争,促进社会和谐。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