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咨询费经纪费放开

19.07.2014  15:23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房地产中介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近日,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通知,决定放开我省房地产咨询服务、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标准,今后收费标准双方协商确定。

        根据通知,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和相关信息等咨询服务,以及进行房屋租赁代理、房屋买卖代理等经纪服务收取的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委托方和受托方依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

        通知要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合法经营,诚实守信,为委托人提供价格合理、优质高效服务;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一项服务包含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分别标示,不得混合或捆绑标价,代收代付的税、费也应予以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收费后不按约定义务履行服务职责,以及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等行为进行严查。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