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心谋划 迅速行动——省民政厅就打赢脱贫攻坚战做好医疗救助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27.04.2016  18:11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提前实现整体脱贫的实施意见》和《青海省医疗保障和救助脱贫行动计划》精神,充分发挥医疗救助的扶持脱贫作用,4月21日,省民政厅下发《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进一步做好医疗......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提前实现整体脱贫的实施意见》和《青海省医疗保障和救助脱贫行动计划》精神,充分发挥医疗救助的扶持脱贫作用,4月21日,省民政厅下发《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对全省医疗救助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通知》明确了医疗救助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将“两线合一”后确定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医疗救助重点救助范围,全额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落实各项救助政策。同时,做好低收入群体和因病支出型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工作,通过落实医疗救助政策,有效预防和阻止这类群体因病致贫返贫。对于经政策性保障和医疗救助后医疗负担仍然较重的贫困家庭,应积极衔接慈善公益组织或动员社会力量给予支持和帮助,对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及时落实临时救助政策。
  《通知》提出了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政策措施。一是全额资助农牧区低保对象参保参合。“十三五”期间,由民政部门按照当年参保个人缴费的平均标准对农牧区低保对象给予全额资助。二是开展重大疾病门诊救助。对罹患基本医疗报销已建立门诊路径的四类重大疾病的农牧区低保对象,在门诊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给予医疗救助。三是给予住院医疗费用救助。农牧区低保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政策减免、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不设起付线,剩余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进行救助。四是落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农牧区贫困人口患重特大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政策减免、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或事故责任方赔付后,年度内个人负担费用(含自费部分)给予医疗救助。
  《通知》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医疗救助工作,明确责任,及时落实贫困人口各项医疗救助政策;二是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对资助参保和重特大疾病救助政策的落实工作;三是整合救助资源,充分发挥政策合力,着力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负担;四是提升服务能力,通过与卫生部门协调,确定布局合理的医疗救助“一站式”定点医疗机构,为困难群众看病就医提供便利;五是加大政策宣传,增强工作的透明度,扩大社会的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良好氛围。


编审:刁成秀 编辑:曲珍永藏 供稿:马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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