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清理执法主体资格 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为

25.03.2016  15:41

 

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文明执法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省政府法制办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的通知》(青府法〔2016〕23号),在2016年底前将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严格清理,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今后未经执法资格考试,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近年来,由于一些地区、部门对严格执法的严肃性认识不清、重视不够,致使行政执法人员“入口”门槛过低,源头管理措施不紧,执法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的现象还比较突出,违反法律规定使用合同工、临时工、聘用人员或者执法辅助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等现象屡禁不止,影响了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也严重影响到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形象。

为确保此次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工作取得成效,省政府法制办将通过培训自查、集中清理的方式对全省逐个部门、逐层机构、逐项内容进行全面梳理,对照“三定”规定核查执法主体和执法岗位,摸清行政执法人员底数,并采取向社会公示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的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同时,清理工作通知还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建立执法人员档案管理、资格考试等制度规定,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健全纪律约束机制,科学设计考核奖惩指标体系,采取动态管理措施,着力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素养和职业能力。(依法行政指导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