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中院民二庭精心审理执行异议案件连锁解决一起连续四年未执结案件

10.11.2018  04:02




        2018年11月6日,原告马某某、杨某某、刘某某与被告勾某某、第三人青海某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矿业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等三起案件,在西宁中院民二庭积极组织调解后,各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原告马某某、杨某某、刘某某当即提交撤回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同时被告勾某某也向西宁中院执行局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至此三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及执行案,共四件诉讼及执行案件圆满审执结。

        勾某某与某某矿业公司开采合同纠纷案达成调解,由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某某矿业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致勾某某向西宁中院执行局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局在依法扣划某某矿业公司账户内存款并执行公司其他财产后,尚有部分债务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清偿,遂裁定中止审理。后勾某某以某某矿业公司股东马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抽逃公司资本为由申请追加三人为被执行人。2018年4月20日,西宁中院执行局作出裁定追加该三人为被执行人。2018年5月15日,马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致本案纠纷发生。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两次开庭审理、审慎认定证据材料,查明案情事实,合议庭本着负责的态度,实际解决纠纷为出发点,与各方当事人积极沟通,释明法律关系及风险,促成各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至此,本案顺利结案的同时,也终结了与本案相关的长达4年的执行案件的执行工作,积极践行了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  “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要求,大幅提高审执效率,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落实司法为民的准则,在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提升人民群众对审执工作的满意度,达到彻底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良好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