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法庭秩序 依法惩治没商量

21.05.2020  03:40







        2020年5月15日上午,原告师某某诉被告唐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在大堡子法庭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原告之子师某在法庭立案大厅对被告唐某某进行辱骂,然后原告父子二人与被告父子二人开始相互殴打,法庭工作人员当即进行劝告制止未果,导致其他案件的庭审活动一度中断,随后法警赶到将四人带离。师某某等人的行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妨碍人民法庭审理案件,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师某某、师某、唐某某、唐某分别罚款2000元,限期交纳。师某某等人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并向法院出具书面悔过书。

        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当事人或案外人都应当严格遵守人民法庭工作秩序,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任何破坏法庭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都应当被严格禁止。师某某等人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法庭毫无敬畏之心,肆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激化矛盾,对法庭工作人员的劝解、警告置若罔闻,是对法庭的藐视和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衅,最终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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