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出台扶贫开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管理办法

09.05.2014  05:01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中办、国办《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按照“简政放权、公开透明、依法严管”的要求,日前,省扶贫开发局、省财政厅经省政府同意制定下发了《青海省扶贫项目审批权限下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后,中办、国办又颁布了《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省扶贫开发局就如何在扶贫开发领域贯彻中央决定,不断深化改革进行了多次讨论研究。针对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反映出的扶贫开发项目审批过程中前置条件过多、程序繁琐等问题的实际,经反复研究,决定将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县为突破口,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改革的重大部署。《办法》初稿完成后,省扶贫开发局两次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州、县扶贫部门的意见,会同省财政厅对《办法》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

办法》对项目范围、审批权限、资金指标、审批依据、报批程序、项目申报、项目方案、市州预审、项目审批、项目变更、降低成本、备案管理、项目监管、奖惩问责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所涉及的项目包括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产业化扶贫项目等除按规定需报国家和省级审批的特定项目之外所有财政专项资金投入的扶贫项目。下放项目审批权后,省级扶贫部门负责编制规划和年度计划,对项目进行监管和考核。省财政厅商省扶贫开发局,依据规划和省政府年度支农资金整合方案,采用因素法(主要包括贫困人口数量、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人均财力、绩效考评结果等指标),将中央和省级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到县,并在2月底前将存量资金预算指标切块下达到各县(市、区)。增量资金也采用上述办法分配,分批切块下达到各县(市、区)。国家和省级审批项目按其规定执行报备。

办法》实施后,将在充分发挥县级人民政府在实施扶贫开发项目中的主体作用、简化项目审批程序、缩短扶贫资金拨付流程、加快扶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扶贫资金安全运行等方面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