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第一书记和扶贫(驻村)工作队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08.12.2015  22:28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扶贫攻坚重大决策部署,实施精准扶贫方略,切实加强对扶贫(驻村)工作队的管理,近日,省委农村牧区及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局等单位联合制定出台《第一书记和扶贫(驻村)工作队干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对第一书记和驻村(扶贫)工作队深入贫困村开展精准帮扶工作,在扶贫第一线培养锻炼干部具有很强的指导性。
  
  《办法》共四章二十条,从管理监督、考核激励、相关保障等方面对第一书记和扶贫(驻村)工作队干部的监督、请销假、考核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办法》规定干部驻村期间,人事关系不变,党组织关系转到村,不承担原单位工作任务。任何单位不得抽调、借调扶贫(驻村)干部承担职责任务以外的工作。工作队实行年承诺、季报告制度,年初每个工作队员向乡镇党委作出帮扶工作承诺,每个工作队每季度月底向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市区)委组织部上报开展帮扶工作情况。
  
  干部派驻期间,每个批次驻村时间不少于1年。由干部派出单位商县(市、区)委组织部同意后,自行安排轮换。扶贫(驻村)干部参加派出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由乡镇党委提出意见,报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核后,商派出单位确定等次。驻村期间,享受艰苦边远地区工资水平补差和乡镇工作岗位补助,所需经费由派出单位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期满考核由派出单位会同县(市、区)委组织部,采取驻村干部述职、查阅资料、实地察看、走访群众、民主测评等形式进行。考核结果通过一定形式向本村群众公示。扶贫(驻村)干部在评先评优、选树典型上优先考虑。(孙海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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