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我省2013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08.05.2014  18:01

青发改法规〔2013〕353号

省内各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3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3]449号)要求,现将我省2013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要求

(一)资格申请。凡未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省内招标代理机构,均可提出资格申请。机构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重大变化的,可提出资格重新确认申请。

(二)资格升级。2010年以前(含2010年)取得乙级资格的机构,以及2011年以前(含2011年)取得预备级资格的机构,可提出资格升级申请。预备级机构不能越级申请甲级资格。

(三)资格延续。资格证书2013年到期的机构,均需申请资格延续,否则视同自愿放弃资格。其中,延续乙级资格的省内招标代理机构,如果此次提出资格升级申请,则无须再单独提交资格延续申报材料。

二、申请材料编写要求

2013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资格升级以及资格证书2013年到期需要延续的机构,应按照第13号令及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准备资格申报材料,并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申请单位请登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系统》( http://www.ndrc.gov.cn/wsbs ,)以下简称“认定管理系统”)填写、上传并打印相关的申报材料。

三、准备申报材料注意事项

(一)电子文件填写和扫描件上传,需要通过认定管理系统完成。

(二)需要同时填报电子文档和提供纸质文本的相关内容,纸质文本应通过认定管理系统打印,确保保持一致。

(三)申报甲级的机构选择填写附件15或附件17 ;申报乙级的机构选择填写附件16或附件17。

(四)申请单位统一使用全省评标专家库,申请单位可与省发展改革委联系出具书面意见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

(五)机构的文本申报材料一律用A4复印纸打印,以非活页方式装订。

(六)申报材料必须按照要求格式如实填写,所有附件均应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七)申报材料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次序装订(包括相关证明材料排列次序),不得擅自调整;如果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八)同一招标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和相应的《中国招标师电子登记证书》复印件应集中统一装订,并与招标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表中的顺序相对应。

(九)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的装订顺序,必须与招标项目明细表所列的顺序以及通过认定管理系统所报送招标业绩的项目顺序相一致。

(十)劳动合同应提供全部内容。

(十一)招标业绩计算的起止时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以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为准)。申报预备级资格的机构无需提交招标业绩情况。

四、申报材料报送及初审要求

根据《关于委托行使招投标管理职能的通知》(青发改法规﹝2011﹞237号)精神,我委委托省成套招标中心开展2013年度我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审查工作。请申请单位于2013年5月1前上传申报电子材料,并将申报文本材料送省成套招标中心进行审查。为做好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工作,我委拟于4月上旬组织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工作和资格认定管理系统操作培训,请拟参加培训单位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单电告省成套招标中心。

 

省发展改革委法规处

联系人:完玛才让  电  话:0971-6312831

省成套招标中心(西宁市城西区文景街14号)

联系人:赵延庆      电  话:0971-6127671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3月27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3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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