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身司法体制改革 吹响司法改革冲锋号

04.07.2014  17:36

          近日,西宁中院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及省法院关于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要求,先行探索建立规范和保障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的制度机制,制定了《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的实施规则(试行)》,该《实施规则(试行)》的出台,标志着全市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正式启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思路一经公布,西宁中院党组就把省会城市法院如何投身于深化司法改革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市法院司法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审判权运行机制、涉诉信访工作机制等多项工作用改革的前瞻意识去思考和谋划。在明确青海作为西北地区代表性省份被纳入全国六个先行试点省之一后,西宁中院根据省高院的要求,立即着手落实相应的司法改革工作,并将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作为司法体制系列改革内容的首选项,力求通过这项改革,探索实现遵循司法权运行规律、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建立健全权责统一、权责明晰的审判权内部运行机制,以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目的。经过全市法院多次研讨,结合全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出《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的实施规则(试行)》,选择在全市两级法院不同业务庭共设11个试点合议庭和独任庭进行试点工作。

        该《实施规则(试行)》较以往审判权传统运行模式有较大突破:首次大胆还权合议庭,试点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由合议庭成员依次签署,并由审判长签发;合议庭成员对裁判文书内容、质量负全责并对案件责任终身负责;院、庭长列席合议庭或听取独任法官汇报案件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必须“留痕”,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将院、庭长的审判权与审判监督管理权严格区分等。通过赋予合议庭真正享有独立审判权和规制院、庭长行政权干涉审判权,以逐步实现在审判权中去“行政化”的目的,以审判独立保障司法公正、高效、廉洁。同时,为及时掌握试点合议庭、独任庭审判权运行成效,《实施规则(试行)》还明确了对试点合议庭、独任庭承办案件质量质效后期跟踪的长效管理机制,并结合案件质效情况对各试点法官履职情况进行专项评查分析,以便及时总结,为今后稳步渐行推进相应改革措施奠定基础。

        该《实施规则(试行)》已报经省高级人民法院、西宁市委政法委批复,将于2014年7月1日起在全市两级法院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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