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6”抢劫案4男子获刑

06.01.2016  09:36

   四名男子以购买虫草为由,骗取受害人的信任,将对方骗至偏僻处抢劫虫草,并残忍杀害。日前,这起备受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6·16”抢劫案在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

  经海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1年6月16日10时许,李某某伙同张某某、刘某某、玖某在兴海县以购买虫草为名,将被害人马某骗至李某某驾驶的轿车上,行至兴同公路以东的沙路后下车,佯装看虫草时,李某某从车内取出摩托车减震器杆,趁马某不备在其头部猛击数下,致马某当场死亡,后用绳子、胶带、塑料布、编织袋等物将被害人尸体捆绑后掩埋。

  法院认为,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杀害被害人并劫得财物,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严惩。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玖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决四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25259.9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宣判后,四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