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兰县法院: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过程中罪名转化为抢劫罪的认定要件

01.07.2015  19:07

        近日,都兰县法院审理的由都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韩有军抢劫一案,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判决被告人韩有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赔附带民事原告人井含贵医疗费、伤情鉴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76500.58元。

        2015年2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韩有军驾驶大货车途经香日德镇休息时,心中产生盗窃车辆的念头,于是韩有军来到都兰县香日德镇育才街小区内,发现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在盗窃该车辆时被车主井含贵发现,韩有军为了逃脱抓捕,用螺丝刀将被害人井含贵的头部击伤。经法医鉴定井含贵的伤情属于轻伤;经都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涉案桑塔纳轿车价值人民币18000元。被告人韩有军于2005年被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2年8月4日刑满释放。

        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赃、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有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关于转化抢劫罪的规定定性该案为抢劫案,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韩有军不服一审判决,现已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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