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借款伤和气 一朝和解止纷争

13.05.2014  22:15
核心提示:   一起10年前的抵押借款合同,因为债权人将抵押物变卖后产生纠纷。在海西州中级法院法官耐心主持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和解。  2004年3月20日,赵某将名下桑塔纳轿车及随车手续质押向李某借款270

   一起10年前的抵押借款合同,因为债权人将抵押物变卖后产生纠纷。在海西州中级法院法官耐心主持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和解。

  2004年3月20日,赵某将名下桑塔纳轿车及随车手续质押向李某借款27000元,签订借款质押协议,约定“如赵某按期不能偿还借款,李某有权对此车进行全权处理,”借款期2个月。

  2006年7月6日,李某将质押车辆变卖。2013年7月16日,赵某得知后,向德令哈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赔偿赵永贵抵押物(桑塔纳轿车)折价款64400元。一审判决李某给付赵某19000元,双方均对判决结果不服,并提起上诉。

  2014年3月27日,海西州中级法院受理此案后,办案法官对有关证据材料和事实进行全面细致核查,了解到该案自借款抵押至今已历时十年,抵押物桑塔纳轿车早已不在;原告所提交借款协议“当前车价9.2万元”为私自涂改填写;原告所提交的购车发票不能直接证明所购车辆价格为9.2万元。法官为防止拖延诉讼周期而产生诉累,告知当事人对长期纠纷的利弊后,耐心细致地向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讲清责任,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促使双方自愿和解,由被告李某给付赵某车辆补偿款5000元。

  至此,10年的积怨成功化解。(作者:樊旭华 郭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