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禁他人实不该 警方抓获领刑罚

17.11.2015  20:25

   日前,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件,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2010年9月22日,汤某将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长宁镇严下村的生活污水处理工程中的基坑开挖、回填工程承包给了李某某(已死亡)。2011年5月10日16时许,李某某在西宁市黄水河市场遇到汤某,因汤某拖欠李某某的工程款,李某某便给其同学马某某打电话,告诉他找到汤某了。马某某随即赶到黄水河市场,和李某某将汤某带至城东区大众街一家宾馆,要求其给付拖欠的工程款,汤某以无钱为由拒不付款,李某某打了汤某几巴掌。后汤某乘马某某两人不备,从宾馆逃出,马某某追出去将汤某抓住,并和汤某厮打起来。

  之后,马某某等人将汤某带至汤某登记入住的另一家宾馆门口,李某某打电话叫来4名民工向汤某索要工钱。后马某某等人又将汤某带至西宁市城北区、城西区等地找钱无果。当日24时许,马某某等人又将汤某带至宾馆,在宾馆内民工对汤某拳打脚踢。马某某拿汤某的银行卡取到现金2000元。次日11时许,李某某带着汤某到青海某物资集团公司拿到4.5万元工程款后,才将汤某放走。

  今年3月31日,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马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向城东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并殴打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马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